简介:<正>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根据是国际民事管辖制度的核心。一个国家对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确定,取决于它所采用的管辖根据。这里的根据是指一个国家的法院有权审理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案件的理由,是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律关系同法院地国家存在的某种联系。各国不论在传统上确定国际民事诉讼的管辖权的根据为何,随着现代国际经济贸易交往的频繁和发展,都在一定条件下设法扩大自己的司法管辖权。而这种扩大的倾向是通过管辖权根据的变化来实现的。因此,在国际民事诉讼中,为了准确地理解和确定国际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有必要对世界各主要国家管辖权的根据及其新发展作一深入的分析。
简介:近两年,某软件著作权人利用TELNET协议远程登录被控侵权人的网站服务器,并将带有其软件名称的反馈信息经过公证,作为侵权证据,诉请法院判定软件著作权侵权成立。各地法院对此莫衷一是。本文认为,关于TELNET取证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判定中的作用,需明晰举证责任完成与否,结合考虑软件著作权侵权判定要素,在综合分析经公证后TELNET取证所获电子数据的证据能力与证据效力后,方能得出较为合理的结论。TELNET取证所获电子数据经公证后,可作为申请法院进行证据保全的证据材料,但尚不足以作为认定存在侵权行为的主要证据。软件著作权侵权判定仍应恪守"接触+实质性相似"的判断规则。
简介:本文以"藏丽诉天衡会计公司"一案为中心,对股东知情权诉讼中的有关争议性问题进行探讨,提出了股东知情权的"层级递进结构"理论,将知情权区分为私法层面知情权的行使和公法层面知情权的救济(变态行使)两种样态和三种层次,认为知情权的救济——第三层次的知情权可以独立于股东资格而存在。同时,采取类型化的策略,对股东知情权受损的诉讼时效起算日进行了切合实际的重构。作者指出,股东知情权的边界有待立法完善。《公司法》有关股东知情权边界的限制,并无约束司法行为的效力。因此,法院可以借助证据保全制度和主动调取证据的权利,拓展知情权的边界,实现《公司法》无法实现的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