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对于虚假诉讼的规制和案外人利益的保护除了法院的内部监督外,也需要来自人民检察院的外部监督。虽然民事检察监督的公权监督性质决定其监督的范围主要为法院生效的裁判和调解书以及审判人员或执行人员的违法行为,但从功能上,其并不只是权力监督一项功能,客观上也具有司法救济、恢复受损诉讼秩序等间接性、补充性功能。检察机关对虚假诉讼进行监督的必要性和正当性的基础在于虚假诉讼的违法性、危害性和规制虚假诉讼的现实不足。对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应当以事后监督为主,而且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一般应依申请监督,只要虚假诉讼受到损害的第三方没有提出申请,检察机关也无须启动监督程序,如果虚假诉讼损害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可以依职权进行监督。在监督方式上,应该充分考虑抗诉的"刚性"和检察建议的"柔性",并适当适用实践中的其他有效监督方式,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制度合力。在监督手段上,要充分、正确行使调查核实权,保证监督的实效。
简介:诉讼监督工作作为检察机关的一项专门性工作,其在检察工作中具有独特的重要性,它是构成检察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是反映检察工作本质属性的重要体现,是实现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抓手,是检验检察工作成败与否的重要指标,然而,在实践中,存在着诉讼监督工作趋向"流于形式",工作开展"停于表面",工作合力"难于形成",工作环境"趋于恶化",工作运行"疏于管理"等现实问题,这些问题使得诉讼监督工作固有的重要性难以得到真正体现,诉讼监督工作发展状况与其重要性要求存在很大差距。新时期,党中央作出了全面加强法律监督的工作部署,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的重要责任主体,唯有正视这些问题,在准确把握诉讼监督工作重要性中,树立工作新理念,提高工作新水平,转变工作新模式,探索工作新方法,建立工作新机制,才能实现诉讼监督工作转型发展。
简介:《行政诉讼法》总则第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行政诉讼法》的具体条文关于检察监督的规定仅有一条,即第64条。该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根据这一规定,行政诉讼中检察监督的范围非常狭窄,其涉及的监督对象仅仅包括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其监督方式仅仅包括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对监督手段则更没有具体规定。可见,《行政诉讼法》总则确定的检察监督的基本原则在该法具体条文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因此,修改《行政诉讼法》,增加关于检察监督的具体条文,进一步明确检察监督的对象、方式和手段是非常必要的。就行政诉讼中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而言,可以从必要性和可行性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简介:摘要:随着法治中国建设的深入推进,刑法检察监督的现代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刑法检察监督是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前,随着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以及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推进,刑法检察监督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新时期的刑法检察监督需要不断创新和发展。在新时代背景下,我国刑法检察监督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呈现出监督理念现代化、监督方式现代化等特点,但同时我国刑法检察监督也存在检察机关职能定位不准确、监督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在新时期,应当积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转变等对刑法检察监督提出的新要求,从理念、手段和程序等方面不断加强和完善刑法检察监督现代化建设,使之与当前刑事司法改革同步发展,为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奠定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