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编者案:房地产开友经营案件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案件,也是律师实务中比较热门的一项业务,在我国特别是经济发达的大中城市呈上升趋势。其特点是标的大、法律关系复杂,且我国这方面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因而律师在处理这方面的问题时很难有现成的法律法规或判例作参照,这给律师从事这方面的实务带来了较大的困难,同时也对律师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本期发表的这篇文章,作者从审判的角度提出了处理这类案子的一些原则,其思路对律师办案有一定的指导意义。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是一种新型民事案件。近几年,随着房地产业的发展,起诉到法院的这类案件愈来愈多,给民事审判工作带来了很多新情况和新问题。结合审判实践,本文就几个带普遍性的问题谈几点
简介:根据《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1997年7月1日后;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司法惯例,除同基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立法机关作出修改外,都予以保留。香港律师制度和《香港律师业务条例》也依照此精神基本保持原样不变。律师在房地产交易业务中的地位不变。香港的房地产业是香港经济的支柱之一,房地产价格的涨落标志着香港经济的发展和衰落。为确保房地产买卖双方的权益,房地产买卖制度的手续规定得相当繁琐和复杂。这就给律师发挥作用提供了用武之地。一项房地产的买卖,从治谈到转户,几乎各个环节都需要律师的介入。在香港,一般的房地产买卖要经过三个阶段,即(一股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