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死刑制度从英国殖民统治时期就已成为北美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其发展过程中,很少有人对美国开国元勋赞同的死刑制度提出根本的质疑.联邦首席法官沃伦曾经指出:"在我们整个历史中一直延用死刑.因此,当死刑仍被广泛认可的时候.不能说它违背了宪法上的残酷概念."他的死刑观可以说代表了美国司法界.20世纪前,报应刑和威慑刑思想几乎主宰了美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死刑被认为是一种既经济又实用的刑罚手段.直到19世纪30年代,马萨诸塞州立法院议员罗伯特·兰塔尔发起了一场否定死刑遏制力的刑事司法改革运动,才开始动摇死刑在美国的传统根基.
简介:【摘要】废除死刑制度在全世界已成为潮流,而我国是否应该废除死刑制度还需要考虑很多因素。本文我论述了我国现阶段不能废除死刑的原因,但为适应经济文化发展的时代要求和国际刑罚改革的发展趋势,提出了如何完善我国死刑制度提出建议。【关键词】死刑废除死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1]最近的药家鑫案、吴英的集资诈骗案又把公众的视野转向我国的死刑存废之争上。众所周知,在世界190多个国家中,绝大多数都废除了死刑,而我国至今还留有死刑制度,这也引起学术界和一些民众的争议。但是依据我国国情,我认为现阶段不能废除死刑。下面我从四方面具体说明理由。一、我国现阶段不应该废除死刑的原因首先,从文化传统上看,死刑作为一种刑罚制度,在中国已经存在数千年,历代统治者推崇严刑峻罚。直到今天,我国仍然存在55个死刑罪名。它所蕴含的报应主义等传统的法律文化,在我国的法律史和社会生活中都占有十分独特的地位。
简介: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凡判处死刑的案件,一律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是,后来的补充立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决定,已将绝大部分死刑案件的复核权下放给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使.这是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制度中的一个突出的问题.文章回顾了唐朝的“五复奏”和重温了毛泽东同志关于“慎杀”的论述,分析了死刑复核权下放所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问题的三个方案:一是把死刑复核权重新收回最高人民法院集中统一行使;二是将死刑复核权收回最高人民法院,可由最高人民法院派出巡回复核庭专门履行死刑复核程序;三是如果修改立法时,觉得以上两个方案暂时还难以办到,继续允许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代行死刑复核权,但必须规定复核程序,加强必要的监督和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