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问:2007年3月,徐某应聘到当地某材料厂打工。2008年6月27日,其因违反操作规程,用手清理运行中的对滚障碍物,被机器轧伤左臂,经医院诊断为左手毁损伤并进行了截肢术,材料厂支付了徐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1.49万元。事故由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多次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并订立了《职工伤残补助协议书》,约定:徐某为工伤,材料厂除已支付的医疗费外,再一次性给予徐某伤残补助费、就业补偿费、照顾费用和今后的医药费总计4.2万元,协议为一次性伤残补助的终结协议,材料厂今后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协议签订后不久,材料厂按约备齐补偿款,但徐某反悔,不愿签收。徐某认为,协议一次性赔偿4.2万元,数额偏低,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上述协议。请问,该协议能撤销吗?
简介:前不久,乳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了一起因工伤待遇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有力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王某系某金矿职工蔡某承包矿点的雇用工,自1996年初开始从事采矿工作,月工资为600元。1998年2月19日,王某在爆破矿石时,因处理哑炮,不慎被雷管炸伤左手,后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6级,属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王某要求某金矿给予工伤待遇,但企业一直未予解决,王某遂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经查,王某申诉情况属实。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确认临时工用工主体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企业租赁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如何划分事故单位的复函》及《企业职工工伤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