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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摘要:目前,我国第三撤销在认定、审理要件等方面都有一定欠缺,甚至存在“异化”的问题。为此,在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的指引下,更加注重对静态要件的界定,建立动态的审查机制。这就要求重新审视并界定第三撤销行为的内部功能。然后,紧密联系第三撤销请求的要件,以三个阶段的建构理论为依据,根据程序后实体的一般原理,构造了我国“递进”的第三撤销制度,以保证其有序、规范地运行。

  • 标签: 第三人撤销之诉 权利 适用
  • 简介:代位权作为债的保全制度之一,其设立的目的在于督促债务积极追索其拥有的债权,以维护债权的利益。我国的代位权制度在维护债权利益的同时,在立法上却忽略了债务的利益保护。必须从多个层面修改和完善代位权制度,以期达到在维护债权利益的同时,亦防止损害债务利益。

  • 标签: 债权人 债务人 代位权
  • 简介:毛某华、林某汉执行异议再审民事判决书的内容,表明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对买卖型担保进行处理的逻辑起点是对通谋虚伪表示的认定。然而,结合相关法律条文、法理和既往判例分析得知,案涉《房屋买卖合同》仅体现为生活“意愿”和“目的”,并不构成通谋虚伪表示。通谋虚伪表示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试图实现的规范目的存在根本矛盾。错误适用通谋虚伪表示的症结在于司法实践中长期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规则的混乱理解。此外,案涉合同项下的买受人林某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的规定,可得对抗强制执行。

  • 标签: 买卖型担保 通谋虚伪表示 效果意思 合同目的
  • 简介:案外人执行异议是2008年《民事诉讼法》新确立的一个特殊的程序,旨在更好地保障案外人的实体权利不受侵害,有其特有的性质和功能。2015年《民事诉讼法解释》对此进行了一系列具体的规定,明确了受理条件、当事、管辖、举证责任、裁判结果的效力等具体问题,具有很大的进步意义。但是,这些规定未能完全解决《民事诉讼法》关于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中存在的缺陷:前置程序的设置不合理、与审判监督程序的并列关系较为混乱、案外人执行异议的期限条件缺乏必要性等问题仍留待解决,这也给《民事诉讼法》的修订以及司法解释的完善提供了一定的思考和建议的空间。

  • 标签: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异议 执行救济
  • 简介:2012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增加了第三撤销制度的有关规定.2015年最高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又进一步对第三撤销制度作了具体全面的规定,司法解释的进一步细化规定,为该制度提供了规范层面上的正当性理论基础.第三撤销、案外人申请再审以及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构成对第三的事后救济体系.第三撤销在规制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有利于维护第三利益、实现正义价值追求;节约司法资源、减少裁判的随意性;并赋予案外第三司法活动监督权.在制度运行初期的特殊阶段,该制度在主体范围以及客体范围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发展完善.

  • 标签: 第三人 撤销之诉 事后权利救济
  • 简介: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第56条第3款增设了第三撤销的制度,主要目的在于给那些认为自己民事权益因生效裁判的内容错误而受到侵害的第三提供相应的救济程序,但该制度的设立在借鉴域外经验时忽视了理论和制度背景的巨大差异,对其所做的目的解释和依据条文本身得出的文义解释之间存在着冲突,且与第三另行起诉、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以及案外人申请再审等程序之间的关系亦存在诸多模糊之处。这些问题有待于通过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的方式予以合理解决。

  • 标签: 第三人撤销之诉 救济程序 判决效力相对性原则 目的解释 文义解释
  • 简介:第三撤销既是民诉法第二修正稿的亮点,又有诸多问题需要探讨。设置第三撤销是现实生活的需要,是程序价值的要求,同时也是权利人利益保障的全方位体现。基于此,民诉法第二修正稿在第56条第3款设置了第三撤销。法律的出台,与理论、实践之间出现了诸多的问题。在充分研究台湾第三撤销的基础上,文章从立法模式以及设置程序两方面提出了更为详尽的完善制度。

  • 标签: 第三人 撤销之诉 程序诉权
  • 简介:绪论危害抵押权的标的即担保物称为侵害抵押权。换言之,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本来以抵押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可以取得优先清偿,却危害该清偿的情形。~③比如抵押标的物损伤(毁损)、减少或灭失。例如设定抵押的森林被不当砍伐,从物的不当分离等积极性的情形或因不当管理被抵押建筑倒塌等消极性情形包括在此。发生这种抵押侵权则根据现行法制度可以认定抵押权(债权)向债务的物权效力物权请求权、抵押物补充请求权

  • 标签: 抵押权人 担保物权 物权请求权 损害赔偿请求权 物权效力 物上保证人
  • 简介:一、问题的提出'正是存疑案件引发了理论与实践的兴趣。'~①'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等与嘉吉国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②(以下简称'金石公司案')即属其例。此案引发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极大争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亦认为该案对类似问题的解决有典型的指导价值,遂将其放在第八批指导案例中(本案为第33号指导案例)向全社会进行公布。但并非入选指导案例的案件均不存在争议、是绝对正确的,'法学的进步与成长系对传统见解的反省,包括重新诠释或修正检讨'~③。笔者认为,本案的很多裁判依据与说理是值得

  • 标签: 低价转让 债务法律 债务人低价
  • 简介:  三、婚姻无效与撤销婚姻的当事问题,婚姻无效的诉讼标的应当是当事发生争议的婚姻法律关系,但对于婚姻无效的当事问题则未作出任何规定

  • 标签: 婚姻无效 婚姻诉 撤销婚姻
  • 简介:二零零二年某月,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委托当地一家货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托运货物到外地。乙公司提供上门服务,在甲公司处,甲公司员工填写了乙公司提供的格式发货工作单,货物品名为仪器,声明价值一万元,保价费30元,并注明原包装为纸箱,要求打木箱。填写好工作单后,双方员工共同将货物搬上四轮车,乙方员工将车推往电梯,刚走出3、4米时货物从四轮车上倒了下来,打开纸箱发现面板损坏。以上事故发生经过由现场的双方员工书面记录下来,

  • 标签: 货物 侵权之诉 托运 货运公司 公司员工 合同
  • 简介:应当规定原告提起婚姻无效、撤销婚姻或离婚,目前德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婚姻事件包括离婚、撤销婚姻、确认当事人间婚姻存在与否的诉讼和同居四类,我国《婚姻法》只规定了婚姻无效、撤销婚姻和离婚

  • 标签: 婚姻无效 婚姻诉 撤销婚姻
  • 简介:  三、婚姻无效与撤销婚姻的当事问题,婚姻无效的诉讼标的应当是当事发生争议的婚姻法律关系,但对于婚姻无效的当事问题则未作出任何规定

  • 标签: 婚姻无效 婚姻诉 撤销婚姻
  • 简介:应当规定原告提起婚姻无效、撤销婚姻或离婚,目前德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婚姻事件包括离婚、撤销婚姻、确认当事人间婚姻存在与否的诉讼和同居四类,我国《婚姻法》只规定了婚姻无效、撤销婚姻和离婚

  • 标签: 婚姻无效 婚姻诉 撤销婚姻
  • 简介:应当规定原告提起婚姻无效、撤销婚姻或离婚,目前德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婚姻事件包括离婚、撤销婚姻、确认当事人间婚姻存在与否的诉讼和同居四类,我国《婚姻法》只规定了婚姻无效、撤销婚姻和离婚

  • 标签: 婚姻无效 婚姻诉 撤销婚姻
  • 简介:<正>近几年,司法上的地方保护主义愈演愈烈,它既影响了法律对当事合法权益的保护,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公正形象,同时又直接威胁到了国家法制的统一,它已成为司法界的一大公害。正是从消除并预防这一公害出发,法学界有人提出了赋予民事诉讼当事管辖异议权并进而建立管辖异议的设想,司法机关并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确认了当事异议权和异议。考虑到目前的现状和面临的问题,提出这样一种设想并采取这样一种做法,是可以理解的;它也能在一事一时中起点积极作用。但是,这样一种设想和做法是否具有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尤其是,它是否能遏制住地方保护主义的蔓廷,倒是值得研究的。

  • 标签: 民事诉讼当事人 管辖异议权 无管辖权 程序制度 人民法院 管辖法院
  • 简介:目前国内关于第三撤销性质的讨论多集中在“的性质”方面,且重点围绕是否属诉讼法上的形成展开争论,很少从“程序性质”的角度来进行探讨。以诉讼法上的形成为焦点的第三撤销性质的讨论是伪命题,既缺乏理论基础也不符合中国现实。从“程序性质”的角度看,第三撤销本质上是以除去对第三产生不利影响的原确定判决内容效力为前提,重新实现第三参加之的纠纷一次性解决功能的特殊复合诉讼救济程序。除去原确定判决部分或全部效力只是实现维护第三的实体权益的前提步骤和手段而已,不能作为诉讼标的,其诉讼标的为第三与原当事之间争议的请求法院审判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者民事实体权利。

  • 标签: 第三人撤销之诉 诉的性质 程序性质
  • 简介: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构建了第三撤销制度,为恶意诉讼创制了不利后果,也为第三提供了权利救济的新途径,客观上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处分原则相对应,能够有效地减少任意处分第三权利的行为,引导当事人本着诚实善意的原则进行诉讼活动,促进民事诉讼的良性发展,是立法上的进步。但第三撤销作为一项新制度,一方面立法对其规定的过于笼统,另一方面这一制度本身与我国传统立法方式和民众的息诉心理相脱节,很有可能面临适用上的困境,只有不断地对其进行立法技术上的完善和本土化的修改才能有效地避免这一制度成为'休眠条款',从而真正地发挥其价值。

  • 标签: 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三人 困境
  • 简介:面对着虚假诉讼侵蚀司法公信力的猖獗形势,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12年《民事诉讼法》中仓促确立第三撤销制度,但程序规则的粗糙与多头救济的混乱局面导致第三撤销的适用面临着极大困难。确定裁判效力的绝对化趋势与第三参加诉讼路径的壅塞使得作为事后非常救济途径的第三撤销的适用范围受到严格限制而难以实现立法预期目标。从实体法层面寻求受诉讼诈害人的"独立请求权"而将其作为第56条第1款规定的第三并赋予其参加诉讼机会当属解释论者所能努力方向,也是从程序法层面厘清各种事后救济的关系、细化第三撤销的程序规则并逐步拓展其制度功能的关键所在。

  • 标签: 第三人撤销之诉 案外人申请再审 虚假诉讼 裁判效力
  • 简介: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都是强制还债程序,两者各有侧重,互为补充,应当形成良性循环的体系,使执行程序在需要时可以转入破产程序,破产程序在需要时也可以转入执行程序。债务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不等于债务没有财产,这些财产因为破产程序无法推进而不能在破产程序中处置,但完全可以通过执行程序处理,其前提是全面理解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对债务有财产但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只终结破产程序,不宣告债务破产。

  • 标签: 执行程序 破产程序 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