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思想言论市场与商品市场具有同构性,这既要求我们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又要求我们重视可能出现的市场失灵,进而针对言论市场出现的不同情形制定相应法律和政策。国家对思想言论市场的规制内在地遵从着成本-收益的公式,对公式的不断细化和完善引导我们更为全面地考量言论的规制问题;而规制时采用的分类法则是由言论所包含的信息不同而划分的。实践中对思想言论的规制,由于存在着立法过程无法准确回应言论市场、政府有压制政治言论的倾向性等原因,容易对其产生过度压制,而这又会鼓励极端言论和投机行为,进一步扭曲言论市场。欲矫正现实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宪法保护和独立的司法审查是最为基础和关键的。
简介:摘要创造性作品提供给社会需要的社会、经济、文化利益是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中著作权的基本目标。著作权需要激励创作,而激励创作的手段是赋予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以专有权,这种专有权的赋予则是对作品传播和实用的一种限制。然而,著作权专有权的保护又可能限制作品的传播量,并且增加了静态的教育、研究和娱乐成本。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又创设了著作权限制制度。随着社会科学技术的发展,著作权限制制度遭到了一定的质疑,随之出现了著作权的反限制。著作权法坚持保护作者权益与注重社会利益保护的双向本位原则。著作权专有权的保护到著作权的限制与反限制就正体现了这两种利益之间博弈的过程。著作权的保护上存在一个度的问题。过度保护会使作者无从利用先前的作品或者这种利用变得十分困难。从平衡的角度看,著作权法的目的就是想要设计出一个理想的保护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