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洗钱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将非法所得转化为合法资金的行为。其起源可以追溯到贵族和富商为了逃避税收而采用这种方式来掩盖自己的财产状况。随着时间的推移,洗钱逐渐成为了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被广泛用于偷税漏税、逃税等方面。在现代社会中,洗钱已经成为了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仅危害了国家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也严重损害了个人的名誉声誉和社会地位。因此,各国都加强了对洗钱活动的打击力度,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本文重点研究贪污贿赂类洗钱犯罪认定,总之,洗钱罪是一种非常危险的犯罪行为,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只有严格执法,完善制度建设,才能有效地遏制洗钱罪的发生和发展。
简介:据有关解释,盗窃300——600元为构成犯罪的数额起点,而贪污、受贿则为2000元以上。贪污受贿2000元以下者,是一片罪刑不及的“违纪”地带。这一地带,对于那些企图染指者来说,有着迷人的“挑逗力”。他们大可以在这个“警戒线”内,毫不顾忌地“以身试纪”,即使所为败露,大不了也是砸个“铁饭碗”,只要“青山依旧在”,就有“再度夕阳红”。然而一旦陷入,则是得寸进尺,越陷越深,欲罢不能,难以自拔。待数额突破“警戒线”或达百千万元而受法办时,又已经恨之太晚。这一地带的“诱惑”,曾是贪污、受贿犯罪一度越演越烈的一方面原因,成了廉政建设的一道“暗礁”。某单位在宣布一名贪污1700元的领导干部的政纪处分时,一位老工人愤然起立发问:盗窃300元的是“罪犯”,贪污1700多元的仍然是“经理”,我真不懂“罪犯”和“领导”的界限是什么?不知道现在是搞
简介:摘要党的十八后,国家厉行反腐倡廉并重拳出击,许多“老虎”、“苍蝇”纷纷落马,一大批贪污受贿高官受到了应有的处罚。贪污贿赂犯罪是现实生活中高发、频发的一类案件,但在司法实践中对该类案件的判决却频频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基于此种现象,笔者认为,应当迅速制定和完善贪污贿赂犯罪的量刑规范,不同的案件区别量刑,避免选择性司法,才能更好地实现法律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惩罚力度,实现公平正义。本文首先从贪污贿赂犯罪的量刑规范缺位入手,提出由于量刑规范缺位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及建立贪污贿赂犯罪量刑规范的意义,其次分析了影响贪污贿赂犯罪的量刑情节,最后根据量刑实施细则提出如何完善贪污贿赂犯罪重点罪名量刑规范的建议。
简介:贪污错误与侵占错误是经济类错误中两种不同性质的错误.两者的区别主要是:(一)违纪主体不同。贪污错误的主体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经手、管理国家财物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党和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党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和党内法规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如农村党支部书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应当依照《条例》第五十七条,按贪污错误处理。侵占错误的主体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职工及其他企业职工中的共产党员。某企业(公司)职工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企业(公司)财物,如其不具有党和国家工作人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