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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在我国,环境污染违法犯罪领域过分"重行政轻民刑"、"以罚代刑",导致环境污染行为之"刑事责任阙如"。这不仅与我国刑法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采取犯罪后置式定罪模式有关,与司法解释不断提高定量标准导致定罪范围缩小有关,而且与行政处罚范围覆盖刑事处罚范围也紧密相关。

  • 标签: 环境犯罪 刑事责任阙如 犯罪后置
  • 简介:<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防止船舶污染,保护和改善上海港水域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船舶污染,是指船舶直接或间接地把物质或者能量引入水域环境,产生损

  • 标签: 船舶污染 港务监督 水域管理 接收处理 污染水域 生活污水
  • 简介:当前我国土壤污染严重,社会和生态利益遭到破坏,而现行刑法尚未明确设立污染土壤罪,在对环境污染进行多元应对的新阶段,必须在原有行政管制基础上增加刑罚强制,考察污染土壤犯罪发生之原因,主要包括不合理的经济增长方式、环境意识淡薄和环境法治不完善等几个方面,其中法治不完善是其中根本原因,对此提出了建立多元化、全过程控制的犯罪防控机制的构想。当前应首先通过完善实体法和程序法,建立独特的污染侦查机制来加强对污染土壤犯罪的惩治,同时完善全过程管理机制来实现事先预防,真正达到预防、减少和遏制犯罪的目的。

  • 标签: 污染土壤犯罪 原因 控制 预防
  • 简介:本文针对现行环境污染鉴定机构的弊端进行分析,从满足诉讼需要出发,探讨设置环境司法鉴定机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从城市规划中考虑设置合理的环境司法鉴定机构来有效解决环境污染纠纷,促进环保事业发展。

  • 标签: 环境污染 司法鉴定 机构设置
  • 简介:【裁判要旨】高速公路产生的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受害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的,应当对损害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由于噪声污染影响居民的身心健康为公众所普遍认可,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应承担较低程度的举证责任,即使受害人无法提供确切有效的证据证明损害事实时,法官根据噪声污染的时间、强度等因素推定损害成立的,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标签: 损害事实 噪声污染 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 高速公路 举证责任
  • 简介: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来解决日益严峻的地下水污染问题,但是地下水污染和地下水浪费的现象还是没能得到根本改变,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也受到了很大的威胁,由此可见我国的地下水污染防治制度依然存在一定的缺陷。从对地上水与地下水防治的不同点进行比较分析,指出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关键,进而剖析我国地下水资源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寻求完善我国地下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途径。

  • 标签: 地下水污染 法律制度 完善
  • 简介:日本1970年《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止法》确立了以污染物风险预防、污染区域指定、污染区域监视、污染调查责任为内容的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法律体系。近几年来,农民权益保障问题被政府和学界高度重视,但是我国在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方面还没有专门的立法,《环境保护法》以及1995年《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法》等虽然有所涉及,但在治理主体、治理方式和具体标准等方面没有具体的规定,完善相关立法迫在眉睫。

  • 标签: 农用地 土壤污染 农民权益 环境法
  • 简介:环境公共利益损害主要是指污染造成生态环境的损害,表现为环境质量下降、物种数量减少、生态系统功能退化等等。我国目前面临着严峻的公共环境污染问题,严重影响着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活水平。污染者负担原则作为环境责任领域的基本原则,为公共环境保护设置了从损害预防到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体系,这种以义务为导向的法律保护体系比传统的以权利为导向的法律体系更加适合我国环境公共利益的保护。目前,污染者负担原则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适用困境,可以在参考国外应对对策的基础上,对原则进行新的解读,并完善我国立法和相关制度,更加灵活地适用原则,使其在环境公共利益保护领域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 标签: 污染者负担原则 环境公共利益 环境成本内在化 义务中心主义
  • 简介:欧美发达国家近年来的环境质量有了较大改善,这与其在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上的完善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本文从欧美发达国家环境污染防治法律发展概况入手,着重论述了其环境污染防治法律的六大特征,以期对我国的环境立法提供借鉴.

  • 标签: 欧美发达国家 污染防治 法律 环境质量 发展概况 环境立法
  • 简介:在水污染事件频发的今天,刑法保护水资源采用结果犯的方法有待改变。危险犯的设置,是克服水污染犯罪刑法保护失灵的重要方法,合乎环境犯罪类型化的发展趋向。同时,引入危险犯与现行刑法的基本理念契合,但可能会限制经济发展的自由。经济发展的自由与刑法规制之间的张力可借鉴德国“偶然性说”的方法,并通过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来界定水污染犯罪危险犯的“危险状态”加以弥合。

  • 标签: 水污染犯罪 危险犯 合理性 危险状态 类型化
  • 简介:国际船舶污染防控体系已从传统的船旗国专属管辖转变为船旗国、沿海国和港口国"三分"管辖的局面。然而,重大船舶污染事故中,沿海国和港口国经常突破国际统一立法的框架制订更为严格的单边立法或采取单边措施对船舶污染实施防控。针对这一现象,通过对国外相关案例的梳理,并深入分析其产生原因及理论基础,可以认为船舶污染防控单边主义不断盛行,使船舶污染事故风险向恪守国际统一立法的国家转移,中国作为航运和贸易大国亦将受到不利影响。但船舶污染防控单边主义损害了船舶航行自由,阻碍了国际商品流通,并违背了相关国际公约,中国不应效仿,而应在国际统一立法的框架内采取措施进行应对。

  • 标签: 船舶污染防控 国际统一立法 单边主义
  • 简介:2013年《看见台湾》纪录片中讲述的日月光排放污染将後劲溪染红一幕,引发民众关注。2014年6月5日台湾‘行政院’通过《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将罚款上限由单次最高处罚60万元新台币,大幅提高到2000万元新台币,并可以追缴不法利益,此处利益包括原本应该支出而未支出的污水处理成本,其利益核算与评估办法,由主管机关负责。

  • 标签: 《水污染防治法》 台湾地区 修正草案 排放污染 污水处理 评估办法
  • 简介:长期以来,国际海洋石油开发环境污染法律救济机制一直是一个法律空白。随着海洋石油资源开发利用步伐的日益加快,这一问题理应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美国墨西哥湾漏油事故和中国渤海湾漏油事故的先后爆发,使得这一问题的解决更显迫切。建立国际海洋石油开发环境污染法律救济机制,具有深厚的国际法基础,应当遵循三个基本的法律原则,从应急处理和损害赔偿等不同层面加以系统构建。

  • 标签: 海洋石油开发 环境污染 法律救济
  • 简介:随着我国航运事业的不断发展,内河船舶航运量也逐年递增,但与此同时造成的生活水污染也越来越严重,本文就内河船舶生活污水防污染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以期可以进一步提升内河船舶生活污水防污染水平。

  • 标签: 内河船舶 生活污水 防污染现状 建议
  • 简介:从我国跨区域水资源治理的现有法律体系出发,通过对各涉水主体在流域管理制度的框架下和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下的行为加以分析,可以揭示现有水资源治理中存在的治理主体单一、机制分散、缺乏监督和救济途径等问题,其中的深层原因主要在于行政体制中条块分割的组织特点、水资源产权界定不清、政府和各行业间缺乏合作等。结合目前珠江流域水资源污染治理现状,解决的对策在于:一方面是横向政府之间通过具体的机制形成磋商协作的长效机构,并完善相关保障制度;另一方面是通过健全法律法规和扩大民主参与主体,提升流域管理机构的权威和职权。提供流域合作的综合平台。

  • 标签: 跨区域 水资源 治理 污染 珠江流域
  • 简介:“喂,是藤县环保局么?有人装了一船的垃圾在登洲岛附近的江面上倾倒,你们快点过来处理啊!”2016年9月3日晚上9点多,一个举报电话打破了广西梧州市藤县环保局值班室的平静。这艘装载着400多吨垃圾跨省偷运入广西的船只,打破了藤县十多万群众的平静生活,一起严重污染饮用水水源的案件也随即浮出水面。

  • 标签: 污染环境 垃圾 广西 纪实 首例 生意
  • 简介:船舶溢油事故往往会导致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对于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赔偿,中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中仍存在许多不明确之处,在司法实践中也争议不断。随着中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索赔主体产生了新的认识和争议。根据《修正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1992年议定书》对"污染损害"定义的发展过程,详细分析司法实践中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评估标准以及索赔方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 标签: 船舶油污损害 海洋环境恢复措施 合理恢复措施
  • 简介:我国针对环境侵权致人损害责任中的因果关系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实质上采纳了与“间接反证说”相似的因果关系推定法.根据环境侵权因果关系“间接反证说”理论,采用日本学界所提出的好美、竹下说和淡路说两种学说,即可判断云南东川“牛奶河”污染事件中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成立.

  • 标签: 环境侵权 因果关系推定法 间接反证说
  • 简介:理论和实践中对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类污染环境罪中处置行为的认定存在分歧,导致了“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出现。明确污染环境罪的保护法益对此类罪犯罪构成要件之处置行为认定具有指导意义。污染环境罪是一种包含严重危害可能性的实害犯,其所保护的法益为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环境本身。严重危害可能性是指对传统法益存在严重危害可能性,对生态环境自身而言则指已经发生环境污染。解读“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项、第5项中的处置行为时,应将实施于企业特定空间范围内的各种处理行为排除在外,否则,将不当扩大污染环境罪的处罚范围,并且有违罪刑法定原则。

  • 标签: 污染环境罪 保护法益 实害犯 处置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