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刑法将环境法益中的自然法益与人类法益进行分立保护是研究污染环境罪疑难问题的基点。污染环境罪保护的自然法益表现为自然的自洁性利益,其以自然的“自我代谢能力”为判断标准。污染环境罪的主观方面应当认定为故意而非过失。我国现有的环境保护行政规范性文件对污染环境行为的具体规定以及排放、倾倒行为的语义封闭性,决定了污染环境罪中的“非法处置行为”具有兜底性。在司法实践中极具争议的利用危险废物行为,若发生于企业外部,成立污染环境罪则需具备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严重污染环境的要件;若发生于企业内部,成立污染环境罪则需具备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营利为目的且具有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要件。
简介:律师同志:我们村附近有一家联营的肉制品加工厂,经常排放废水和废气,严重污染农田和空气。我们曾向环保部门反映过,环保部门调查后责令该厂采取措施治理,但他们至今没有行动,村民们意见很大,准备自己动手,堵塞这家工厂排放废水和废气的管道。请问,我们这样做可以吗?读者:刘宝玉刘宝玉同志:你反映的情况是属于工矿企业排放“三废”污染环境的问题。我国《环境保护法》第24条规定:“产生环境污染和其它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它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工厂对散发的有害气体和排出的有害废水要积极采取措施,购置吸尘、净化和回收设施予以治理,如果该厂不顾附近农民的利益和健康,你们可以要求环保机关依照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分别依法采取限期治理,收取排污费,批评、警告、罚款、责令赔偿损失,停产治理等措施,予以处理。但不能采取堵塞工厂排污管道的错误作法。因为聚众堵塞工厂排污管道的行为属于故意毁坏公共财物,干扰工厂正常生产秩序的违法行为。如果环保机关难以解决,你们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处理。
简介:摘要:我国刑事立法中关于污染环境犯罪的规定已经有二十多年,但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后果严重的污染环境行为依然层出不穷。为了持续发挥刑法对污染环境行为的规制作用,2020年12月26日《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虽然《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颁布为保护生态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污染环境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到底是什么?该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这些问题依然没有解决。本文选取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为研究对象,采用实证分析法,通过对案例的搜集和分析,提出污染环境罪应采取故意说的观点,希望有助于司法实践的统一,更加有效的打击污染环境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