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以英美法系为重点,并对比欧陆法系的发展对财产权的历史变迁进行梳理,可以整理出“相对性”与“区分性”两条路径,并剖析出既有法治发达国家财产法绝对—→解构—→重建的曲折演进线索。“财产权”含义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包含以若干必要要素,以与自身时代阶段变化相适应的否定之否定形式扬弃发展。对于财产权的理解,应是一个历史变化的过程,而不是我们在当前时代截点打开国门时所看到的某一个静态片段。为此,在充分理解西方各国(在自身路径依赖下形成的)既有概念后,还应把握中国发展中压缩的时代过程,对应建立起“财产权”的多元动态概念,根据纠纷类型的时代差异来分别适用,应对我们正在同时经历着的多个时代阶段之叠代发展。
简介:财产权准征收是指对财产权的形式限制构成对财产权的实质剥夺。其判定基准为财产权的“一般限制”与“特别限制”所划出的一道清晰界限。基准的建构层面涉及世界观与方法论两大体系。世界观维度是一个多元多维变量所组成的复合系统;方法论维度是在综合考量各变量功能和性质的基础上,实施对象基准一结果基准一综合基准的方法路径。对象基准是判定的前提和起点,是区别财产权“一般限制”与“特别限制”的形式化识别机制;结果基准是判定的实质内核,是区别财产权“一般限制”与“特别限制”的实质化识别机制;综合基准是配套性判定,弥补结果基准功能的不足和局限。此外,基准的设定还须考量平等、比例和信赖利益三项原则。现阶段,在模糊地带应坚持“从严”认定模式,并以“法益衡量论”作为其兜底性判定方法。
简介:仲裁财产保全作为一种强制性措施,旨在为保证仲裁裁决的有效执行,减少执行无望的风险。笔者就仲裁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有关财产保全的若干问题略陈已见,以求教于大家。一仲裁财产保全与法院诉讼保全之异同仲裁财产保全与法院诉讼保全的共通之处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执行主体都是人民法院;二、保全内容都是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包括资金和财物等);三、保全形式都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方式;四、两种保全都可根据需要责令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担保,以在保全出现错误时能使对方当事人获得赔偿和救济。仲裁财产保全与法院诉讼保全虽然一致的地方很多,但其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一、仲裁财产保全;申请人向仲裁机构提出,由仲裁机构提交有
简介:夫妻个人财产的转化规则是我国婚姻法实践中的一项既有制度。在2001年我国《婚姻法》修订时,其因违反多种民法理论及婚姻法理论而遭到批评和废弃,但此类批评如今看来实难成立,且包含了对比较法上类似制度的不当忽视。从功能来看,该转化规则不但可能符合我国最大多数夫妻的意愿,还可以在事前层面促进婚姻的稳定,从体系来看,它与婚后所得共同制互相补充,一道构成了介于一般共同制、婚后所得共同制之间的具有混合形态的法定财产制,可谓我国司法实践的“神来之笔”。在解释论层面,被抛弃的夫妻个人财产转化规则仍然可以有限地回归司法实践;在立法论层面,该转化规则中的许多细节亦有完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