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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个结果
  • 简介:<正>前言这里要讨论的问题是基于平成十四年(2002年)九月十一日日本最高法院所作出的法令违宪判决进行的(以下就简称为“本判决”)。从宪法诉讼论角度看,最高法院过去的判决中理论论述很粗简,但本判决却是基于严

  • 标签: 国家赔偿 宪法解释 宪法诉讼 损害赔偿 代位 不法行为
  • 简介: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和认为必要时采取财产保全的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得以有效的执行,但同时相应的于第95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对此,在一起民事纠纷的诉讼过程中,法院作了不同的解释。原告方申请财产保全,于是法院冻结了被告的银行帐户,不久,被告以其所有的不动产期权设定担保(该期权价值高于所冻结财产且未设定其它担保)要求法院解除财产保全,但遭到了法院的拒绝。被告方认为有法可依,合情合理,而法院则提出,设定财产保全的目的就在于保障执行,而银行帐户较不动产期权在执行时更具便利性,法院自然选择便于执行的方式。对此,引发了笔者的几点思考。

  • 标签: 中国 民事诉讼 第95条 财产保全 被申请人 担保
  • 简介:正本刊讯为了有效维护社会稳定,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从四个方面入手,把信访维稳工作作为头等大事抓细抓实,力争以和谐稳定的司法审判工作实绩喜迎党的"十八大"。一是制订《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应急预案》。要求各部门

  • 标签: 维护社会稳定 信访 应急预案 司法审判 人民法院 通城
  • 简介:互联网的兴起和广泛应用,使数字化作品的传播分化出两种流通渠道,即传统的线下流通渠道和网络传输渠道。制售盗版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行为即是现实中典型的通过传统线下流通渠道侵犯数字化作品著作权的犯罪形式。主要涉嫌的罪名,

  • 标签: 数字化作品 著作权犯罪 定罪标准 刑法 重构 流通渠道
  • 简介:我国《刑法》第13"但书"的规定,只是立法者给自己的"宣言",不具有司法适用的价值。立法者在制定刑法分则条文时,已经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排除在外。无论是将"但书"置于犯罪构成体系之外还是将"但书"转化为可罚的违法性、可罚的责任理论融入犯罪构成模式之内,发挥出罪机制都难以作到理论自洽。"情节"要素的判断内容只有被具体化为刑法分则中所规定的某个具体犯罪构成要件要素时才有意义。"但书"司法化破坏了刑法分则中具体犯罪构成的定型作用,动摇了罪刑法定原则的根基,增加了司法上的恣意性,放任了司法人员"粗犷化"的办案思维,不利于"精细化"刑法思维方式的养成。当前司法实践中司法文书上直接引用《刑法》第13"但书"出罪化的做法应当及时纠正并终结。

  • 标签: 立法 但书 司法化 出罪
  • 简介:摘要:物权法第28中的法律文书仅指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制作的可直接在当事人之间创设某种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包括分割共有物的判决书、裁决书和调解书,可导致物权自动回复或消灭的宣告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被解除的判决书、裁决书和调解书以及宣告死亡判决书,不动产强制拍卖成交裁定书或抵债裁定书以及撤销前述仲裁书的裁定书。

  • 标签: 法律文书 判决书 裁决书 调解书 裁定书
  • 简介:引言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以下简称《规约》)第30在国际刑法的发展史上首次对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国际犯罪的心理要件作了一般性的规定,然而这一规定自诞生之日起就成为学者批评和争议的中心。[1]对于《罗马规约》第30关于心理要件的一般规定的理解,特别是对'故意和明知'的措辞的解释,两大法系学者的研究显示了严重的国别倾向,大陆法系背景的学者和英美法系背景的学者存在全然不同的解读。《罗马规约》的起草历史已经表明,其是在两大法系间的争议与妥协中诞生的,这一点

  • 标签: 中的故意 故意明知 约中的
  • 简介: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其中第37对《刑法》第309“扰乱法庭秩序罪”问题的修改,引发了人们对如何保障律师辩护权的思考。律师执业权益的保障需以平等的控辩关系、辩护制度的发展和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立为前提。《刑法修正案九》第37尚需完善,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审判监督及保障律师执业权益中应发挥更大作用。

  • 标签: 修正案九 辩护制度 审判监督
  • 简介:近年来,我们在审理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案件中,遇到一些问题,主要是:对退役军人在服役期间犯罪的主体界定;在军人与非军人共同盗窃、抢夺部队武器装备、军用物资案件中,对非军人犯罪的罪名认定;对军人抢劫或者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罪名确定;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的数额起点和情节把握;同时实施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数个行为,是定一个罪还是数罪;刑法第438第2款是定罪条款还是处罚条款;与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密切相关的行为如何定罪.在"罪刑法定原则”条件下,正确运用法律手段同犯罪分子作斗争,是司法工作者的历史责任.本文根据立法精神和司法实践,谈谈我们对(以下简称刑法)第438的理解和对上述问题的处理意见,抛砖引玉,以繁荣军事刑法的研究.……

  • 标签: 刑法问题 适用刑法 问题初探
  • 简介:《刑法修正案(八)》第46规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罪",删去了《刑法》第338的"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但是,如果舍弃传统的经济价值核算方式,而生态价值核算尚不具有司法上的可操作性,则"严重污染环境"难以明确,该修正条文将适得其反。保持现有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后果要件,增加对生态损害后果的考量,或具有权宜性,但更符合法制发展的渐进性精神。

  • 标签: 严重污染环境罪 构成 后果 生态损害
  • 简介:1958年《纽约公约》第5规定了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其中第2款规定了被请求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国家的主管机关可不以当事人的举证而自行查明依该国法律争议事项不可以仲裁方式解决,或者承认与执行裁决有违该国公共政策等情况,也可拒绝承认和执行。本文拟就该条款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适用进行探讨,最终将得出尽管该条款是为弥补条约规定的不足意在增加条约适用的弹性而设立,但随着世界各国在商事领域的不断融合发展,该条款已越来越少地为各国所援引的结论。

  • 标签: 《纽约公约》 不可仲裁性 公共政策 国际商事仲裁 仲裁裁决 法律秩序
  • 简介:刑法第114与第115第1款之间是基本犯与结果加重犯的关系。第114包含具体危险和轻实害结果两种情形,两种结果在规范上均属于具体危险犯。第115第1款包括行为人对加重实害结果有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形,均属于结果加重犯。第114既遂的标准是危险状态的出现,着手的标准是出现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着手认定与实行行为可以分离,第114有犯罪预备、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没有犯罪未遂,也没有犯罪既遂后的中止,具体危险状态出现后行为人中止的作为酌定量刑情节。第115第1款的严重实害结果是加重的犯罪构成,与第114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共同构成量刑规则,在法定刑的选择上量刑规则起决定作用。故意的结果加重犯未遂时,适用第114犯罪既遂。故意的结果加重犯中止时,适用第114犯罪既遂,同时将中止作为酌定量刑情节。

  • 标签: 具体危险犯 结果加重犯 既遂 未遂 中止
  • 简介:<正>一、问题的提出《公司法》第84第一、二款和第94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出资不实的民事法律责任。发起人出资不实的民事责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在公司设立中因为没有出资或者出资瑕疵所产生的民事责任;二是发起人因为存在没有出资或者出资瑕疵而对公司承担的资本充实责任。发起人出资不实的民事责任主要发生在发起人之间以及发起人与公司之间。具体言之,主要包括三种情况:没有出资或者出资瑕疵的

  • 标签: 公司资本 违约责任 出资义务 抽逃出资 公司债权人 债权人利益
  • 简介:<正>"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法国民法典》第1134的这一规定历来被视为"合同严守"原则的经典阐释。然而,诚如"一般"与"例外"的辩证关系,"合同严守"并非意味着永恒正义,为避免特定态势下的非正义结果,法律有必要在矫正正义导向下进行相应制度安排,合同解除制度的正当性基础正在于此。但是,对于合同

  • 标签: 合同解除 解释论 损害赔偿 合同成立 附随义务 合同无效
  • 简介:世贸组织成员方可以援引例外条款使其实施的限制性贸易措施获得正当性,美国博彩案作为适用《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4第1款的第一案,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公共道德和公共秩序应为成员方的国内事项,并由成员方自行对其作出判断;不过成员方的这种判断权不是完全的,而要受到争端解决机构的检验。成员方在采取限制措施之前,应当善意地寻求合理可行的替代措施,且其措施不能是任意的或不合理的歧视,也不得构成对贸易的变相限制。随着国际贸易的增长,各成员方援引该例外条款的可能性增加,并可能会涉及人权因素和域外影响力。

  • 标签: 服务贸易总协定 公共道德 公共秩序 必要性检验 非歧视
  • 简介:<正>一、《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与《民法通则》第122存在冲突我国《民法通则》第122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明确提出了产品责任的概念,即产品责任是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由此可以看出,产品责任属于侵权责任范畴,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民事责任,责任者承

  • 标签: 产品责任 民法通则 产品质量责任 侵权民事责任 产品质量不合格 承担刑事责任
  • 简介:如果只作文义解释,刑法第29第2款之"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既包括非共同犯罪的情形,也包括共同犯罪的情形;如果从规范意义上理解,则宜指非共同犯罪的情形。因此,该款的"教唆犯"不是共犯意义上的"教唆犯",而是"教唆犯罪的人",即该款的规范对象是"教唆失败"情形下的单独教唆者。该款与共犯独立性、从属性均无关系。该款没有设定构成要件,对单独教唆者,既不能以"教唆罪"定罪,也不能以"所教唆的罪"定罪,而应根据刑法分则例外规定的教唆型犯罪处罚。可将该款视为教唆型犯罪特别从宽处罚事由条款,进而指引司法者沟通实定法与社会生活,妥当进行个案权衡,缓和社会保护与人权保障之紧张关系。

  • 标签: 教唆犯 单独教唆者 教唆型犯罪 特别从宽处罚事由
  • 简介:《民诉法解释》第251和第252分别对二审与再审发回重审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作出规定。其中,前者的适用范围较为模糊而有待辨析。因此,有必要在区别诉讼请求“质”的变更和“量”的变更的前提下,分类型讨论二审发回重审案件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构成要件。后者规定了再审发回重审可变更诉讼请求的四种情形,其中第三、第四种分别涉及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以及不变更无法通过另诉解决,需要结合实务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加以展开分析。

  • 标签: 发回重审 诉的变更 诉讼请求 诉讼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