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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财行[2017]5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棉花公证检验经费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国家棉花公证检验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经字[2000]299号)进行修订,制定了《国家棉花公证检验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 标签: 公证检验 纤维检验 承检机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财政部 经费管理
  • 简介:<正>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中国民航总局所属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67号)和《关于中国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69号)中的有关规定,到1995年底,执行期限已满。经研究决定,现对民舰总局直属企业缴纳1996、1997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 标签: 中国民航总局 直属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 企业所得税 通知 国税
  • 简介:经研究,批复如下:对税控收款机国家标准出台后,各地纳税人使用的在用非国家标准税控收款机如何处理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已有明确规定,即“对本通知下发前在用的收款机和非标准的税控收款机,首先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有条件的可以进行税控功能改造;不易实施改造的,可采取逐步更换的方式加以解决”。

  • 标签: 税控收款机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标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批复 主管税务机关
  • 简介:<正>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直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13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贯彻意见如下:一、民航福建省管理局系汇总缴纳成员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民航总局桌中缴纳。其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应按照国税发[1996]

  • 标签: 民航总局 直属企业 通知 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企业所得税
  • 简介:<正>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对国税发[1996]162号文中有关企业所得税补税罚款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1996]116号)收悉,现就企业虚报亏损的处理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罚问题企业虚报亏损是指企业年度申报表中所报亏损数额多于主管税务机关在纳税检查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出的亏损数额。企业多报亏损会造成以后年度不缴或少缴所得税款,主管税务机关依据《中华

  • 标签: 企业所得税 亏损 税务机关 虚报 补税 罚款
  • 简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262号),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具体规定到1998年执行期限已满,现对民航总局所属企业和事业单位1999年度及以后年度缴纳所得税的问题规定如下:

  • 标签: 民航总局 直属企业事业单位 企业所得税 中国 税收征管
  • 简介: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现将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

  • 标签: 增值税发票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 纳税人合法权益 普通发票 税收环境
  • 简介:近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反映,外事服务单位在为外国常驻机构、三资企业和其他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时,负责代外国常驻机构、三资企业和其他企业支付被聘用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和交纳社会统筹(包括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金等,下同)、

  • 标签: 单位营业额 国家税务总局外事 外事服务
  • 简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1999年度棉花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57号)精神,现对棉花经营单位棉花进项税额抵扣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自1999年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棉花,可根据农产品收购凭证注明的收购金额按13%的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备注:晋国税流发(1999)40号通知八月二十三日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 标签: 进项税额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 有关问题 棉花经营 收购凭证 棉花工作
  • 简介:根据各地的反映和要求,为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准确计算企业可结转弥补的亏损,经研究,现对企业免税所得用于弥补亏损问题明确如下:

  • 标签: 亏损问题 企业免税 免税所得
  • 简介: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对偷税处以罚款的同时能否加收滞纳金问题的请示》(内地税发[199814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滞纳金不是处罚,而是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占用国家税金而应缴纳的一种补偿。只要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均应当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偷税亦属未按前款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故应当加收滞纳金。二、对偷税行为加收滞纳金的计算起止时间为,从税款应当缴纳或者解缴的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至实际缴纳或者解缴之日止。

  • 标签: 国家税务总局 滞纳金 扣缴义务人 滞纳税款 解缴税款 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