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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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1999年度棉花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57号)精神,现对棉花经营单位棉花进项税额抵扣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自1999年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棉花,可根据农产品收购凭证注明的收购金额按13%的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备注:晋国税流发(1999)40号通知八月二十三日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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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税收与企业》 1999年11期
出版日期 1999年11月2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