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各地审判流程信息网上公开的经验基础上,制定颁布了规范该制度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对于国家、社会公众、当事人和法院具有不同的功能,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可以强化效率价值和参与价值。相关司法解释为了实现上述功能,在制度结构上实现了公开对象的二元化,公开平台的统一化和公开内容的实质化。这项崭新的制度具有十分光明的适用前景,但在审判流程标准化、网上公开的业务流程、当事人异议机制等具体的制度建设上也不乏进步空间。通过地方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实务界和理论界共同的理解、支持,当能形成积聚中国司法智慧的东方经验。
简介:人类正在经历的第四次技术革命,无疑已引发了全球性的重大社会结构变化。对此,法学界也开始密切关注传统的法制模式会相应受到怎样的冲击和发生怎样的变化。当今世界中,互联网企业基于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区块链等技术,针对"法的滞后性",在平台治理等实践中逐渐形成一种超常规且处于不断演化过程之中的"企业的制度自我生产机制"。这种法的生产机制的变革,正在使得传统的国家与社会、国家与市场、国家与企业、公与私等两元界限变得不断地模糊化。与此相关的是,人工智能与大数据技术还引发了是否存在着数据垄断、财产权形态变化、差异化以及正义如何实现等新问题。《交大法学》编辑部于2018年1月18日特邀请阿里巴巴集团副总裁俞思瑛女士与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季卫东等四位教授就上述问题,从法律实务和法学理论双向角度进行了深度对话。
简介:面对“环境法及环境法学未来三十年发展”这一宏伟课题,环境法学人应当思考怎样为中国的环境法治建设贡献智慧。这种思考既要关注学术研究的严谨性,又要审视环境法律的实效性。只有严格地界定、谨慎地使用、认真地构建各种法学概念,环境法学才能成为一门科学,才能成为环境保护实践的理论指导;只有时时刻刻关注环境法能否内化为人们的道德标准,不断检验环境法律的执行力,环境法学才不至于沦于空泛。有鉴于此,我国未来之环境法学研究应当建立在严谨的理论态度和高度的现实关怀之上,以避免四种有害的学术取向,即不顾中国环境现实而创建各种理论,直接用西方理论来完成环境法学研究;在移植国外的经验的过程中不能完成这类移植的理性论证和良好过渡;没有前提约束地借鉴社会学的、经济学的或者技术性的研究方法;华而不实的文风,缺乏对解决具体问题的耐性。
简介:环境危险防御义务是国家环境保护义务的主要类型之一,其要求国家公权力采取措施对环境危险因素加以干预和排除。为实现国家环境危险防御义务,在管制行政相对人行为的“外部效力”面向上,应强化立法权对行政权的约束;在约束国家行为的“内部效力”面向上,司法权应对行政权保持必要之谦抑。排除环境危险、维护环境权益是当前中国环境法治的重要任务,需要根据“外部效力/内部效力”的二元制度结构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通过国家公权力的合理配置实现国家环境危险防御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