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学位证书是对被授予人专业资格或技能的认可,对于以舞弊作伪的方式取得的学位破坏了国家的学位制度,会给社会造成不良的影响,必须予以撤销。学位撤销权作为一种行政权力,像其他任何权力一样容易自我扩张,所以,必须对其进行规制。本文根据有关的行政法原理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结合陈颖诉中山大学案件的分析,认为学位撤销权应受到以下几个方面的限制:第一,撤销学位应符合依法行政原则的要求;第二,撤销学位应符合信赖保护原则的要求;第三,撤销学位应符合法的安定性原则的要求;第四,撤销学位应符合正当程序原则的要求。
简介:案情简介1993年7月4日晚,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西语系90级法语班学生周江红晚间熄灯后,在床上蚊帐内点燃蜡烛看书。次日凌晨1时45分左右,蜡烛点燃了周江红床上的蚊帐,火苗往上铺的同班同学陈游床上蔓延,把陈游床上的蚊帐等物烧着。陈游在熟睡中被火所困。此时,住在同一房内的学生跑出房外大叫失火,并取水救火,约匕分钟后,火被扑灭,但陈游已被烧成重伤。当天,陈游被送进医院抢救,陈游住院期间,学校领导十分关心多次到医院探望,西语系师生也参加护理和送汤送药。陈游及其家人曾对学校处理事故的做法表示感谢。后来医疗费很快增至14.68万元,而全校学生全年的公医费只有9万元,学校无法继续为陈游垫支医疗费。此时,陈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