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2005年4月8日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审议通过,自2005年5月8日起施行)
简介:一、为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保障国有产权有序流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简介:为适应企业合并、兼并、分立、股东重组、资产转让等改组、改造的需要,推进企业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企业改组、改制有关所得税纳税人认定、资产计价、税收优惠和亏损弥补等问题,明确如下:一、企业合并、兼并的税务处理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企出的法律行为。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没合并两种形式。吸收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时,其中一个企业吸收了其他企业而存续(对此类企业以下简称“存续企业”),被吸收的企业解散。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企业并为一个新企业,合并各方解散。兼并是指~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