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问题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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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适应企业合并、兼并、分立、股东重组、资产转让等改组、改造的需要,推进企业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企业改组、改制有关所得税纳税人认定、资产计价、税收优惠和亏损弥补等问题,明确如下:一、企业合并、兼并的税务处理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企出的法律行为。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没合并两种形式。吸收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时,其中一个企业吸收了其他企业而存续(对此类企业以下简称“存续企业”),被吸收的企业解散。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企业并为一个新企业,合并各方解散。兼并是指~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财会月刊》 1998年10期
出版日期 1998年10月20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