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民法起源于罗马私法.是简单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凡研究民法必然首先涉及到民事主体问题.可以说民事主体是民法研究的起点和核心。关于民事主体.在民法理论上还没有达成一致。应当说,无论哪一种历史类型的法律,也无论哪个时期的法律,都是由人创制的。人创制法律固然出于利益的需要,但是人之所以能够创制法律.原因之一在于人有意志,法律是人的意志的体现,民法自不例外。民法是人法,它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用来定分止争、确定名分归属的。人有意志,人因此才能支配自己的财产和人身,通过支配。实现自己的意志。因此,所谓的名分归属表面上是将一个名分归属于一个主体.实际上归根结底是要将名分归属于一个意志。民事主体之所以为民事主体,是因为法律承认其意志资格,法律不承认其意志资格.就是不承认其主体资格。
简介:目的探讨独立学院与普通高校大学生坚韧性人格的差异。方法采用分层整群抽样法,抽取592名学生,用自制的大学生坚韧性人格量表进行测试。结果2类学校的大学生在大学生坚韧性人格量表的成长、乐观、自强、主动4个维度上存在显著差异;独立学院和普通高校大学生的性别主效应之多变量显著性检验分别为Wilksλ=0.972(F=5.626,P〈0.01),Wilksλ=0.768(F=12.252,P〈0.01),均达到显著水平;独立学院和普通高校大学生的学科主效应之多变量显著性检验分别为Wilksλ=0.956(F=7.942,P〈0.01),Wilksλ=0.714(F=16.221,P〈0.01),均达到显著水平。结论独立学院与普通高校大学生坚韧性人格在某些方面存在差异,具有不同特点。
简介:决定论与自由意志的关系是哲学探讨的基本难题之一,它贯穿于整个哲学史、科学史、宗教史、伦理史等领域。在对这个难题的探讨中存在着以下三种代表性的观点:一是决定论,即从因果性、必然性角度出发去解释宇宙中发生的所有现象;二是非决定论或自由意志论,即从偶然性或自由意志的角度出发去解释宇宙中发生的所有现象;三是相容论,即肯定自由不是别的,恰恰是对必然的认识。我们提出的第四种观点是:这个难题之所以悬而未决,是因为自由意志的部分内容超出了与决定论相关的问题域。而在当代科学技术高度发展的背景下,超出部分的内容,即自由意志与共同体内的道德、法律的关系变得越来越重要。在某种意义上,决定论与自由意志关系的难题已被自由意志的限度问题所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