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近年来,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处理愈来愈成为一个棘手的问题,尤其是债务问题。由于涉及夫妻双方和第三人的利害关系而更为复杂。因此,如何区分与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和单方债务,很值得探讨。根据婚姻法的精神及有关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包括抚养、教育子女和赡养老人等)以及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等需要所负的债务;单方债务是指男、女一方在婚前所负的债务以及婚后与共同生活无关的、为满足个人欲望而挥霍享受或进行违法行为所负的债务。但在实践中,夫妻各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是为共同生活需要、还是为满足个人欲望需要,是正常生活需要、还是挥霍享受,是很难掌握标准和举证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
简介:根据合同法的原理,合同发生转让后,债权或者债务的受让人可以享有与让与人在转让前所享有的同样的权利,这样,让与人在转让前享有的,用以对抗或否认债权人或债务人请求权的理由和权利,受让人也同样享有。这就是合同转让中的抗辩权问题。对此,《合同法》仅有两条定统的规定,而实践当中有关这一方面的问题将会非常复杂,本文主要针对法律规定的“空白点”,试图详细分析这一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探讨这些问题的法律适用。一、债权转让中债务人的抗辩债权人转让债权基本不受限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般债权人在转让债权时,只需要履行通知债务人的义务即可,无需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因此可以认为,在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的通知时,合同即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