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刑诉法中规定的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询问证人是两种不同形式的侦查措施。当前,在消防案件的办理过程中,讯问与询问是执法人员常用的获取证据材料的方法。正确区分和运用讯问与询问的方法,对提高办案质量具有重大意义。讯问是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为了获取证据,依法对违法当事人或犯罪嫌疑人进行的调查讯问工作,询问是执法人员为获取相关证据,依法对证人或被害人进行的调查访问工作。讯问与询问虽然都属于侦查的方法,都要求执法人员两人以上进行,并制作笔录,由当事人核对确认无误后签名押印方可有效。但两者又有着不同之处:1、对象不同。讯问的对象是违法当事人或犯罪嫌疑入;询问的对象是证人或被害人。2、目的不同。讯问应围绕违法行为
简介:公诉人在庭审中的指控,主要通过三种手段得以实现,一是“问”,二是“举”,三是“辩”。“问”是对被告人、被害人、证人以及专家证人等诉讼参与人的讯(询)问。“举”即是对全案证据的出示、分析与论证。“辩”则是对案件定性、量刑的辩论。“问、举、辩”都是指控的重要手段,不可偏废。三者之间互有联系,但又各有侧重。整个公诉指控中问是前提,举是基础,辩是焦点。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庭审过程已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因此“问、举、辩”三者在庭审中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不能轻易缩小或放弃。但是在诉讼实践中,不少公诉人往往偏重于“举”和“辩”,而轻“问”,甚至错误地认为对讯(询)问无须加强,进而将讯(询)问当成“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当然表现。所以对庭审讯(询)问或者蜻蜓点水浅尝辄止,或者信马由缰走走过场。这种讯(询)问形式势必难以达到充分揭示犯罪的公诉目的,往往使法庭调查难以深入,旁听群众如坠云雾,难辨是非。即使在此后公诉人能够通过严密的举证体系用证据证实其犯罪事实也难以消除讯(询)问时的负面影响,不利于取得良好的庭审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