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深化,网络已经逐步成为重要的社会生活空间,尤其是对传统实体交易方式的替代和补充,从各个方面都对建立在传统交易习惯下的既有法律带来了挑战。在网络环境下,交易的判断、课税环节的判断、纳税人的确定等等都面临着对既有税法的重新解释或改革;此外,除了纳税人与国家之间就私人财产权之间的界限需要明晰,而国家与国家之间,一国之内不同层级政府之间的税权也存在着明确的必要性。由此可见,网络经济对税法的挑战并不局限于税法领域,同时也带来了国家财政权重新分割的新命题。本文将以网络经济与税法的互动为逻辑起点,探讨网络经济下税法的适用与执行,以及相关的国家治理的改革推进。
简介:本文是作者于2006年11月9日在南京大学中德法学研究所做的报告。作者在报告中首先从哲学视角阐述了西方市场经济,指出市场经济是指单个的个体可以追求他的幸福和好运。他接着指出,市场经济的哲学视角这个问题起源于英国哲学家洛克。而对于德国哲学家康德的著名的哲学给我们提出的四个问题的回答,尤其是对于"我应该做些什么"这个问题的回答则展示了法哲学观点及市场经济中经济秩序之间的一种逻辑性的联系。其后,作者选择性地对法哲学众多分支中的三个问题即法律规范产生的理由、经济法和其他法律领域之间的关系及关于公平的观点进行了讨论。在文章的结尾,作者指出了市场经济存在的若干缺陷及对这些缺陷在不违反制度方面如何进行克服。
简介:“独创性”是著作权法中的一个核心概念,包含“独立完成”和“一定的创造性”两个要件。相比“独立完成”,“创造性”的判断非常模糊,司法裁量规则由“作品艺术价值”论、“作者心理意图”论、“创作过程工具”论替换为更加客观恰当的“细微/显著的差异”二分法,这有其哲学基础和科学依据,但该二分法并未提供精确统一的标准。为弥补这一不确定之不足,法经济学视角可以提供更为准确的分析路径,实现维系公平竞争,促进社会福利最大化的治理目标。正在修改的《著作权法》应删除对“美术作品”“建筑作品”含义阐释中“有审美意义”这一语词限定,并将计算机字体作为一种作品类型纳入新法,从而满足产业发展需求,并通过合理恰当地解释“独创性”内涵以提供公平有效的激励。
简介:经济法与劳动法的关系、经济法在法律分类中所处的位置等,均是经济法在最初发展阶段被广泛思考的问题,对于推进对经济法的认知大有启益,迄今反思这一问题仍然是经济法学理论研究不容忽视的关键所在。民国时期学者就继受德日学说,将经济法作为社会法的组成部分,由此廊清民法、行政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关系,证成经济法作为部门法存在的合法性。社会法所谓的“社会”,自始就有“部分社会说”和“全体社会说”两种认知取向。目前,经济法学界关于经济法属性的争论,仍然与这种社会观有关。在实现社会实质公平方面,经济法的积极平等观与社会法的消极平等观相互协调。所谓社会本位的法律,不过是权利本位法律的调整。其基础还是权利,仅是有目的地予以限制而已。其法律的目的虽转向增进社会大众的生活,但着手处仍是在保护个人权利。
简介:<正>依托安徽省省级重点学科——经济法学和安徽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安徽大学经济法制研究中心的经济法学学科,是安徽大学法学院的优势学科和重点建设的学科,已被列入安徽大学"211工程"二期建设的学科之一。安徽大学早在1981年、1985年和1987年就以周枬教授和王镕教授为主的导师组在全国较早地招收了3届经济法学专业的硕士研究生。1998年,安徽大学正式被批准建立经济法学专业硕士点,1999年开始招生。2001年,安徽大学经济法学学科被评为安徽省省级重点学科。2003年,以经济法学学科的教师为主体的安徽大学经济法制研究中心被批准为安徽省高等学校人文
简介:传统相关市场界定中,需求替代法是最基本的分析方法,它着眼于定性分析,但缺乏严谨的逻辑基础。SSNIP测试法从定量的角度分析,减少了需求替代分析法的主观随意性,被认为是最为科学的相关市场界定方法。数字经济的兴起使得传统相关市场的界定方法备受挑战。其中,需求替代分析法趋于边缘化,而SSNIP测试法则存在很大的局限性。SSNIP测试法在传统相关市场的界定中以价格分析为基础,数字经济带来的新问题需要对SSNIP测试法进行革新,即从基于价格的分析转向基于转移成本的分析。这种革新方法既排除了数字经济对传统相关市场界定的干扰,又能实现与传统SSNIP测试法的统一,并有可能达到准确界定相关市场的目的。
简介:个体经济主体指个体经济、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实质为个体的公司企业的个体私营业者。寻租是个体经济主体生存发展的历史必然选择,是寻租理论的虔诚追求者和践行者。个体经济主体核心寻租价值体系的法人价值观、法律行为价值观、权利义务价值观的三观扭曲与毁损、超越法律边界,直接导致个体经济主体面临法人犯罪、法定代表人犯罪、个体经济及组织破产三大命运;个体经济主体寻租是在经济人、社会人等五大寻租人性的假设基础上生存与发展,其生命历程中具有先天、后天、中年、老年四种生命寻租基因,为了满足生理、人身与财产安全、社会交往、自我实现五大租金需求下,形成了利益最大化自私行为、社会公共资源管理垄断利益诱惑等五大寻租原动力;个体经济主体往往徘徊在虚假出资与虚报注册资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职务侵占等十二种寻租行为法律边界,越界构成十二类受刑罚追究的犯罪行为:个体经济主体行为选择中有生存风险大于法律风险的机制、非公经济企业在初创期和成长期的法制理念、非公有经济企业的法律观念的功利性三大形成机理,由非公有制法人人士的法律错判、法制观念错位、企业普适性法律需求与普适性法律供给的矛盾、法律实施效益认知误区、对法律功能与价值误判的五大原因形成,需要矫治与扶正动摇的法治信仰、主动干预、强化法律常识输入、增加法律需求供给、疏导与完善新型法律问题认知的障碍、多途径增加警示平台和警示提示四大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