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刑法第114条与第115条第1款之间是基本犯与结果加重犯的关系。第114条包含具体危险和轻实害结果两种情形,两种结果在规范上均属于具体危险犯。第115条第1款包括行为人对加重实害结果有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形,均属于结果加重犯。第114条既遂的标准是危险状态的出现,着手的标准是出现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着手认定与实行行为可以分离,第114条有犯罪预备、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没有犯罪未遂,也没有犯罪既遂后的中止,具体危险状态出现后行为人中止的作为酌定量刑情节。第115条第1款的严重实害结果是加重的犯罪构成,与第114条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共同构成量刑规则,在法定刑的选择上量刑规则起决定作用。故意的结果加重犯未遂时,适用第114条犯罪既遂。故意的结果加重犯中止时,适用第114条犯罪既遂,同时将中止作为酌定量刑情节。
简介:功能主义比较法理论认为比较法应针对具体的实际问题,探索各国法律在处理相同问题时的共同规则或差异,并为本国法律实践做好理论准备,而研究具体问题的最佳途径莫过案例比较。鉴于此,本刊曾于2012年第3期刊出“第三人惊吓损害侵权责任的比较研究”的案例比较研究系列论文。本期刊出的“第三人侵扰婚姻关系法律问题的比较研究”专题,系华东政法大学“比较民法与判例研究所”于近期组织学界同仁分别从德国、法国、意大利、英关、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实践和法学理论出发,对我国发生的一起第三人侵扰婚姻关系的案件裁判所进行的评析。期待这一研究能够为我国的司法实务和将来的立法改进提供理论支持,也特别感谢华东政法大学朱晓拮副教授在专题策划和组织撰写、赵文杰讲师在报告总结方面所做的努力和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