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基于合同类纠纷在商事审判中所雄居的绝对"霸主"地位,合同效力判断问题应然成为商事实务法官之"第一要务",其中尤以违法合同效力判断者为甚。《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的面世,虽尽显其尊崇私法之理念价值,然囿于其理论上的可责难性与逻辑上的强悖论性,难以真正有益于司法实务,由其衍生的"效力性规范"标准难以扛担违法合同效力判断之要职。相关标准之重构势在必然。本文在对《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进行学理检视和实证检讨的基础上,主张将"社会公共利益"即"公序良俗"之违反作为违法合同效力判断之终极标准。进而立足于裁判视域,从主、客观两个层面,为实务法官认知和判别"社会公共利益"提供方法补给和制度保障。本文倡扬,以"双方违法判别法"为基本进路,佐之以必要的程序规制,有益于"公序良俗"之正确发现。
简介:摘要: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关系中,总包单位负有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同时,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分包单位负有向总包单位开具工程款发票的义务。现实中,总包单位出于节税的目的,常会利用自己的缔约优势要求分包单位向其开具材料款发票而非工程款发票。这种约定的效力如何?总包单位如何通过合法路径实现自已的节税目的?笔者通过本文对这两个问题予以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