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分类
/ 25
500 个结果
  • 简介:被害人行为除了当前学界经常讨论的被害人学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阻却违法性的被害人同意、防卫过当等情形外,还应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后被害人实施的与犯罪性结果有因果关联能影响犯罪行为定性的行为;此种被害人行为的因果归责路径将归因与归责视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在被害人行为介入案件的归因上,对作为和非作为分别采用假想排除和作为代替方法来确定条件或事实原因,而在归责上,则主要通过评价被害人行为从属还是独立于被告人行为确定其刑事归责意义,即如果从属于被告人行为,则不排除犯罪人与犯罪性结果之间的因果关联,而如果是被害人故意而为,或存在重大失当行为,则应视为独立而为之行为,可以作为被告人不定罪的理由。

  • 标签: 被害人行为 归责路径 因果关系
  • 简介:中国行政法学百年发展历程呈现出一幅移植之图与改造之景,改革开放三十年则于此图景中孕育出中国当代行政法学并将其基本品质铸塑为形式法治下之传统模式。然深植于西方宪政理论、法治思想及自由主义哲学中之传统模式在其原生地即因时代变迁而危机四伏,而在中国行政法制建设与行政法学研究朝形式法治前进并日益“欣欣向荣”之背后,市场经济催生出之公共行政激变亦对其形成致命性冲击。身处如此冲击而面临形式法治下之传统模式应对乏力之境况,秉持一种从自我出发对中国行政法作一彻底反思与检视之立场,而以身具自主性与自我意识之和谐行政法解读中国行政法、献礼于“我们究竟需要一个什么样的行政法(学)”这一行政法学元命题。

  • 标签: 传统模式 移植 改造 形式法治 和谐行政法
  • 简介:感是一种特殊的比喻,是把听觉、视觉、嗅觉等沟通起来的一种修辞手法。朱自清在散文《荷塘月色》中两次用了这种感的方法,“状难写之景如眼前,含不尽之意于言外”。

  • 标签: 《荷塘月色》 通感 修辞方法 比喻 朱自清 散文
  • 简介:识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中的创新理念。本文通过辨析“识教育”与“文化素质教育”的关系阐述了“识教育”理念的内涵;同时结合高职教育特点。讨论高职院校发展识教育的时代意义;建议高职院校从完善识教育课程体系。提高教师素质,发挥学生主体性和营造校园人文环境等方面实践识教育。

  • 标签: 通识教育 文化素质教育 高职院校 时代意义 实践
  • 简介:实施素质教育是公安高等院校教育改革的方向,随着"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理念的深入,以培养"完整的人"为核心的"识教育"已逐渐被接受和认同。作为培养公安事业接班人的公安高等院校,培养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大学语文在其识教育中的重要意义。作为公安高等院校的大学语文教育工作者,应在明确大学语文学科在公安高等院校识教育中定位的同时,努力寻找公安职业教育与大学语文教育之间的契合点,结合公安高等院校教育的特殊性与大学语文的基础性、人文性,进一步探索在公安高等院校识教育背景下,大学语文教学该如何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注重提高受教育者的文化素质,"向教育要素质,向素质要警力",真正确立起大学语文在公安高等院校识教育中的先导性地位。

  • 标签: 公安院校 通识教育 大学语文 定位 教学创新
  • 简介:<正>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北京大学刑事法治研究中心组织编写陈兴良张军胡云腾/主编公正适用法律的模范案例裁判案例的说理性补充遵循先例原则的本土化适用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出台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标志着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正式建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全国法院在

  • 标签: 案例指导制度 裁判要旨 刑事法治 研究中心 胡云腾 陈兴良
  • 简介: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北京大学刑事法治研究中心组织编写,北京大学陈兴良教授、原最高人民法院张军副院长、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胡云腾主任主编陈兴良张军胡云腾/主编定价:298.00元公正适用法律的模范案例裁判案例的说理性补充遵循先例原则的本土化适用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出台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标志着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正式建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全国法院在审理与指导性

  • 标签: 人民法院指导 指导案例 案例裁判
  • 简介:30年前,爲了彌補内地舆香港有關公證證明制度之間的差異,中國委讬公證人制度得以建立。30年後的今天,實踐已經充分證明了中國委讬公證人制度的功能和價值。一方面,中國委讬公證人制度的建立爲香港居民回内地處理有關民商事法律事務提供了一條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務途徑,切實保障了内地舆香港人员經贸往來的依法、有序進行,切實提高了兩地間民商事交往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 标签: 民商事法律 成功 香港居民 制度 内地 香港人
  • 简介:证明文化在中国源远流长,门籍制度也是一个重要方面.籍,本意为书籍、书册,也特指门籍.所谓"籍"即开通、设置门籍.古代法律的制定与保护统治者的利益紧密相关.的律文内容,紧挨着"名例"的就是"卫禁律"."卫禁律"中主要部分就是对"阑入""阑出"的规定.古代的宫殿不容他人轻易出入,官员有事出入宫殿以何为凭证呢?那就要说到"籍"这个制度.

  • 标签: 中国古代 文化 证明
  • 简介:為認真貫徹中央政法工作會議關於深化司法鑒定管理體制改革,統一鑒定程序標準的精神,進一步規範司法鑒定執業活動,提高司法鑒定公信力,近日,司法部以司法部令第132號發佈了修訂後的《司法鑒定程序則》,自2016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

  • 标签: 政法工作 AUTHENTICATION JUDICIAL AUTHENTICATION PARTIES 活動
  • 简介:联合律师事务所创建于1992年,是北京市最早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对法律忠诚,对客户负责”,是陆联合律师事务所的工作宗旨。

  • 标签: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 法律
  • 简介:原告:上海申花足球俱乐部。住所地:上海市东江湾路444号。法定代表人:郁知非,该俱乐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瑄,上海市龙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特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延安西路1590号5楼B室。法定代表人:李曦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跃生、周祎,上海市段和段律师务所律师。原告上海申花足球俱乐部(以下简称申花俱乐

  • 标签: 足球俱乐部 名称权 商业广告 足球甲A联赛 被告 法定代表人
  • 简介:识教育理念向课程艰难转换的实践中,在缺乏明确评价体系指导的情况下,我们将建设高职高专识教育精品课程的经验总结为:回归教育的原点,即在课程定位上,追问教育的终极目标;在课程内容构建上,融合多元的价值取向;在课程实施中,引领学生进行有效学习。

  • 标签: 通识教育 教育原点 精品课程
  • 简介:信息时代的网络空间中犯罪主观罪过具有特殊性,难以认定是普遍存在的司法难题,但仍应努力求索。基本方法一是直接根据信息技术制度认定行为人至少具有过失;二是根据其他旁证推定行为人具有单独犯罪的故意或帮助犯罪的"明知"。未来需要根据总结的司法解释一般经验,对信息传播行为、网络攻击行为的主观罪过进行具体认定规则的完善,对网络共犯"明知"的具体推定规则进行构建,在罪责原则贯彻方面提升司法解释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 标签: 网络空间 犯罪技术 主观认定 共犯明知 司法解释
  • 简介:在当代中国归属于大学本科教育的法学本科教育,除为法律职业市场提供合格产品之外,还应当致力于培养具有良好性情的个人和优良政治观念的好公民,法律职业教育和大学识教育构成了当代中国法学教育的双重主题。识教育的副产品——阅读、写作和口头表达等修辞训练是法律职业教育的必要补充,识教育所包含的人文教育和公民教育则是针对法律职业教育的高度形式理性化、价值立场缺失以及非政治化等病症的解毒剂。

  • 标签: 法学本科教育 职业教育 通识教育
  • 简介:今年省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民生工程由十二项增至十八项,广播电视村村在今年新增的六项民生工程中名列首位,这对于满足我省广大农民群众了解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获取各种信息、享受文化娱乐等精神需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如今,这项民生工程已实施近半年,偏远地区如何实现信号全覆盖,农民群众的精神生活发生了怎样的变化?本期“代表访谈”栏目就这些问题采访了3位省人大代表。

  • 标签: 人大代表 偏远地区 广播电视 村村通 重中之重 王玫
  • 简介:毛某华、林某汉执行异议之诉再审民事判决书的内容,表明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对买卖型担保进行处理的逻辑起点是对谋虚伪表示的认定。然而,结合相关法律条文、法理和既往判例分析得知,案涉《房屋买卖合同》仅体现为生活“意愿”和“目的”,并不构成谋虚伪表示。谋虚伪表示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试图实现的规范目的存在根本矛盾。错误适用谋虚伪表示的症结在于司法实践中长期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规则的混乱理解。此外,案涉合同项下的买受人林某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的规定,可得对抗强制执行。

  • 标签: 买卖型担保 通谋虚伪表示 效果意思 合同目的
  • 简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认定公司滥用法人人格和有限责任的法律责任,应综合多种因素作出判断。在实践中,公司设立的背景,公司的股东、控制人以及主要财务人员的情况,该公司的主要经营业务以及公司与其他公司之间的交易目的,公司的纳税情况以及具体债权人与公司签订合同时的背景情况和履行情况等因素,均应纳入考察范围。

  • 标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有限责任 民间借贷 纠纷案 工贸 南通
  • 简介:【裁判摘要】修订前公司法第六十条第三款关于“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规定。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公司批准.不得擅自为公司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该规定的立法本意是为了防止大股东、控股股东操纵公司与自己进行关联交易。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该规定并非一概禁止公司为股东担保。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当公司债权人与公司股东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对于符合公司章程。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批准。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的担保的。可以认定有效。

  • 标签: 有限公司 借款担保 四通集团公司 中国进出口银行 合同纠纷案 光彩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