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完善首先是对司法人员、执法人员法律意识的培养,增强其人权、程序、法治意识,只有在打下坚实法律意识的基础上才能保证该程序的顺利实施。完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第二个方面措施是对其自身内容的完善。通过前文对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自身规定性内容的分析,本文最后提出应从非法证据的法律规定、非法证据证明标准的重新界定、赋予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裁判主体地位、延伸证人、被害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提出时限等四个大方面予以完善。除此之外本文还提出应对有关制度加以完善。对于外部制度的完善,本文提出应主要从两个方面入手,即完善及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以及强化驻所检察官的监督职责等。
简介:自2010年以来,我国法律逐步确立了一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程序。在审判前阶段,检察机关通过侦查监督、核查、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来主导着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在审判阶段,法律对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作出了一些限制,确立了程序性审查前置、先行调查以及当庭裁决等原则,对非法证据排除的初步审查和正式调查作出了程序上的规范,强化了庭前会议的诉讼功能,确立了完整的正式调查程序构造,确立了两种程序救济方式。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有效实施,取决于一系列制度的保障,其中检察机关的主导地位、律师辩护权的有效保障、法院自由裁量权的限制以及法院审判独立性和权威性的加强,属于其中最为重要的制约因素。
简介:摘要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对于共同犯罪案件,通过同案人口供互相印证来突破侦查,查明案件真相是司法机关常用的侦查策略。同案人口供具有定案证据价值或者补充证据价值。保障同案人口供证据价值的具体制度包括沉默权制度、律师在场制度、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律师审前披露限制制度等。
简介:以2008年的金融危机为契机,本文考察了危机冲击如何影响投资者的信息解读,并结合危机冲击对公司信息披露的影响,进一步分析了在危机冲击下投资者信息解读的合理性。结果表明,在危机冲击下,投资者更倾向于将可操纵性应计盈余理解成管理者机会主义行为的结果,而不是管理者向市场传递未来现金流信息的一种工具,从而降低了可操纵性应计盈余的价值相关性。并且,当公司属于非国有企业或者非管制行业时,将有利于减弱危机冲击对投资者信息解读的负面影响;同时,结合危机冲击对公司信息披露的影响,本文进一步的分析表明,在金融危机的冲击下,公司并未披露更低质量的会计盈余。这说明,在危机冲击下,投资者对可操纵性应计盈余的估值更低,不是因为盈余质量更差,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市场低迷的悲观情绪影响了投资者对盈余信息的解读;并且,这种影响既不利于投资者适当地对公司进行估价,也将影响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