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虽然在本体论和认识论上实现统整以后的建构主义科学观,能够内在地符合科学教育的发展需要,但是,仍然需要在学生主体形成过程、主体身份确认、科学知识主观性来源以及科学探究的可能性等问题上进行深切的哲学关照。其实,学生的主体身份应该从过程中考察,不存在学生“已经具备主体身份”的时间点,亦不能据此确定开展科学教育的恰当年龄,相反,科学教育本身实际上成为学生主体身份形成的关键因素之一。由此,雅克·拉康给定的主体形成过程的起点可以作为开展科学教育活动起点的重要参考。科学知识的主观性源自学生日常生活世界的浓郁人文属性以及学生获取“经验”和认知能力(先天认知系统及其后天发展)的差异。科学探究的本质是学生作为研究者所进行的伟大的科学探险,而非为了验证已有科学知识的合理性,这种科学探究活动在科学教育中,是必要的,更是可能的,但绝不是万能的,应该谨慎而恰当地使用。只有在建构主义哲学科学观的指引下,科学教育才能够走出当下的困境,真正实现“每个人都具备科学素养”这一美好愿景。
简介:儒家生态哲学有一个由“气”“通”“和”“生生”“时”“道”构成的范畴体系。“气”是构成宇宙万物也包括人的最基本的元素或质料。“通”是气在不同物质实体之间、人与物质实体之间、人与人之间的流通、循环,是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换。“和”是阴阳二气的运行能够产生生命的状态和万物之间相互关系的应然状态。“生生”是天地万物的生命、生长,是对宇宙万物的存在状态、机能和发展趋势的说明,是一种包含死亡在内的辩证统一性。“时”是宇宙运行,万物产生、发展和变化的节奏、节律和阶段性,天道和人道的结合点,人类对自然的认识表现在对“时”的把握。“道”是对宇宙起源及运动规律的总体概括,它综合地含有宇宙的整体性、有机性、有序性、联系性、舍目的性等。有序和谐、生生不息的道是自然界的事实,也是自然界成员应该遵守的规则和价值。“气”“通”“和”“生”“时”“道”是人在与自然互动中形成的对自然界的认识,同时也是人类行为的规范,其中包含着自然对于人的行为的制约,这是其生态意义所在。
简介:安德雷·马默(AndreiMarmor)的新著《法哲学》是近年来英美法理学界的一部杰作。整本书围绕当代英美法理学两大核心议题——法律性质问题和方法论问题展开论述,作者马默在两大议题上均持严格的分离观:法律性质问题上采取还原论立场,方法论问题上固守描述性法哲学,两者融贯相连。经过重述和检讨,本文认为马默在上述两个议题上较前人的观点确有进步和创造性,值得认真审视。但本文也批判性地指出:首先,在检视承认规则的争议和法律规范性与权威的关系时,我们发现法律效力并不能完全还原为社会事实。其次,法律性质问题和方法论之间的关系并不如马默想象得那样紧密。最后,描述性法哲学也并不能完全承载法哲学的目的和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