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我国法律规定,如果当事人存在有相关的精神类疾病,那么在判决的时候会因此而认定当事人无责任能力或行为能力,从而会减轻对其的处罚甚至是不对其进行处罚。基于此有一些犯罪嫌疑人在行凶以后妄想通过精神障碍这种状况来逃避自己的责任,所以对于一些凶杀案等严重的犯罪行为及时开展司法精神鉴定是十分必要的一项工作。它能对涉及到相关法律问题的当事人进行综合性的判断和分析,最终确定其是否存在责任能力或责任行为,这是一种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公正的有效手段。本文基于此研究精神障碍患者凶杀案的司法精神鉴定的相关内容和注意的问题,期待所得结果可以为相关的研究工作提供科学参考。
简介:目的研究司法机关、案件双方当事人或其亲人以及周围群众对鉴定结论的满意度、接受度。方法分别用司法精神病鉴定随访调查问卷,采用面访与信访结合的方式,对司法机关、案件双方当事人或其亲人以及周围群众进行随访。结果司法机关对鉴定结论的采纳为100%;鉴定结论与最后的司法判决:70例(83.33%)一致,14例(16.67%)基本一致。对鉴定结论,司法机关满意度最高(100%),案件相关的当事人或受害人最低(70%)。随访发现,NGRI者未治疗率高达52.17%,再犯案率为17.39%。结论司法机关对鉴定工作的接受度和满意度较高,而案件相关的当事人或受害人偏低。NGRI者的治疗率较低,再犯案率高。
简介:饱受争议的司法精神病鉴定相比其他类鉴定项目较为特殊,鉴定意见决定了当事人的责任能力、受审能力、证人的作证能力、妇女的性自卫能力、罪犯的服刑能力等,直接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对案件的影响较大。然而鉴定本身缺乏实验数据支持的学科特点,以及依靠文证材料的鉴定方法,很容易导致当事人对鉴定的怀疑和争议。为解决以上问题,尝试将具有形式公开、当事人参与等特点的听证制度引入该领域,从静态和动态两个方面构建全新的听证制度和程序,以保证在鉴定意见出具之前双方当事人能够充分陈述、举证、质证、阐述争点、行使辩论,对个人主张负举证、说服责任,在参与、监督鉴定的过程中消除疑惑、争议,更能理解鉴定意见的得出。
简介:(江苏南通市第四人民医院江苏南通226005)摘要目的探讨精神发育迟滞者的涉案特征,有效预防犯罪。方法对近三年以来有关精神发育迟滞的司法鉴定资料作回顾性分析。结果18—45岁者共72例,占67.94%;小学文化及文盲95例,占89,62%;农民及无业者93例,占87.74%;涉案人员男女性别比例相当;女性涉案者以被性侵害及盗窃居多,被性侵害有40例(占总案例的37.74%)、盗窃4例;男性涉案者以盗窃及强奸居多。盗窃案男性27例(占总案例的25.47%),强奸7例。结论显示农村人口、低文化、无业的青壮年精神发育迟滞者构成了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主体,其中以被性侵害案占首位,盗窃案居第二位。提示全社会对精神发育迟滞患者要齐抓共管,加强道德教育和监管,以减少违法犯罪及防止性侵害行为的发生。
简介:<正>我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个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既要惩罚罪犯又要保护人民的原则。为更好地执行刑法,恰当地处理有关精神病患者的犯罪问题,本文现就以下有关问题作一简要介绍。一、精神病患者凶杀的病理起因精神病患者发生凶杀时都具有一定的病理起因,因此了解、分析、查明这些病理起因,对于我们鉴别精神正常与精神异常凶杀,分清由何种精神疾病引起,判断作案时的责任能力等皆有极大的帮助。常见的起因有以下几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