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体育竞技伤害行为的刑法规制纷争缘起刑法规范与行业规则的优先适用,聚焦体育竞技伤害的特殊内容与普通伤害的差异,争执规则侵害和正当业务致损的偏差,陷入体育竞技伤害正当化事由之判断标准和裁量主体的理论分歧,面临正当化事由违法阻却阙如刑法规定的技术难题。溯源刑法惩罚的正当性,体育竞技伤害的刑法规制应当执基罪过原则,载荷大众情感,依托现有罪名,在综合考量公众意愿的基础上,根据行为人主观罪过的内容及其实现程度判定体育竞技伤害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体育竞技伤害的刑法规制以公众认同为价值标准.以罪过权衡为技术圭臬排除竞技过失行为的入罪认定,合理区分民法上的过失和刑法上的过失,有效甄别合规过失和违规过失之间的民法和行政法界限,理性阐释合规过失伤害和违规故意伤害推定的正当性,洞彻合规故意的举证责任倒置。
简介:学校体育设施社会化开放制度的实施需要有相应的立法作保障,否则这样的制度就难以得以有效地实施。我国现行教育法律以及体育法律缺少相应的整体性与协调性的规定,需要启动对教育法律以及体育法律的整体修改,即采用包裹立法模式来确立我国的学校体育设施社会化开设的法律制度。包裹立法模式是指为了达到一个整体的立法目的,立法机关在一个法律性文件中对散布在多个法律内的有关规定一次性地作出"打包"修改。体育法律修改的包裹模式的适用不仅能够提高立法效率,还能够保障法律体系内部的协调性。根据我国现行立法体制以及现行教育法律、体育法律存在的不协调的问题,我国采用包裹式体育与教育法律的修改模式是有必要的。从学校体育设施社会化开放立法的角度来看,采用这种模式就要做到:我国现行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整体性修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与《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等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启动整体修改;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制定主体在自己的立法权限范围内启动关于学校体育设施社会化开放的地方立法的整体修改,以实现学校体育设施社会化开放立法的合法性以及协调性,保障学校体育设施社会化开放制度的实施及实效。
简介:通过成年人健身时间结构规划理论的构建,旨在为科学指导大众参与全民健身提供理论意义上的参考。以运动训练与全民健身中有关运动时间的研究成果为研究对象,通过文献资料、专家访谈等方法进行我国成年人健身时间结构理想模型的初建。通过对国内外运动训练及全民健身理论进行整理和探讨,笔者认为:1,全民健身的时间结构可以采用运动训练中的准备部分、基本部分和结束部分,且根据自身具体情况按比例分配各部分时间;2,群众体育中对于健身时间规划的研究特点包括范围广、结构散、研究浅,迫切需要借鉴运动训练中的比重规划方式;3,年龄是成年人健身时间规划中主要但不是唯一的影响因素,随着年龄的增加,成年人参与健身的各部分时间应进行调整,主要是指准备部分和结束部分的时间应适当延长,以降低健身风险。从多领域角度阐述成年人健身时间结构规划的理论,以及综合研究和分析,为进一步构建成年人健身的时间结构理论模型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