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长期以来,中国学者对立法规划的性质、效力以及制定主体等基本问题,并没有形成共识。从建国到改革开放之初的立法成就都不是靠规划取得的,实践中立法规划并没有起到预期的作用。立法规划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体制以及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基本原则都不甚相符。立法规划应当被视为一种立法建议,不应具有指令性作用。立法机关不适宜制定立法规划,应当将立法规划的编制权交给立法提案主体,或者由立法机关的工作机构调研协调后提出一揽子立法建议,交给立法提案主体,并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保证提案与审议之间的必要衔接。《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对立法规划的规定是否适当,值得讨论。
简介:摘要随着我国航空事业的迅速发展,民航运输业的线路和流量都在持续增加,这对于我国空管事业的发展来说,不但是一个千载难逢的机遇,同时也是一个重要的挑战和压力。随着空中交通管制的任务越来越重,空管相关的培训工作逐渐难以满足航空事业总体发展的需求。因此,建立一套专业的空管培训体系和机构,不断提高空管工作者的能力、水平和综合素质显得尤为重要,也是目前世界民航强国都在强调的重要环节。本文首先简要分析我国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的现状,并且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一些建设性意见,希望能够为我国航空和空管事业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