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2015年7月26日至8月i日,国际法哲学与社会哲学协会(IVR)第27届大会在美国华盛顿特区的乔治城大学法律中心举行。本次大会由美利坚大学华盛顿法学院、乔治城大学法律中心、乔治华盛顿大学法学院、巴尔的摩大学法学院、美国国会图书馆共同举办。作为两年一度的世界法哲学盛会,来自世界各个高校和科研机构的近500名学者出席了本次会议。包括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吉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四川大学、山东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大连理工大学、苏州大学、澳门大学、浙江财经大学等中国高校和机构师生代表参加了本次会议。
简介:孙正聿教授的《哲学通论》是"一部专著性的教材",其专著性和教材性全都有赖于它在西方哲学史中有其根基;具体来说,《哲学通论》的哲学史底蕴主要来自德国古典哲学,特别是黑格尔哲学,体现在:整本《哲学通论》在其最主要的几个问题节点上都借助于黑格尔哲学来建构自身的思路和结构,从而使这本专著性教材与黑格尔哲学形成了深刻的内在理论关联。《哲学通论》最具创意也最有特色的三个思路是:作为哲学思维方式的"反思思想"维度,作为哲学核心问题的"思想客观性"问题,以及作为哲学历史演进的"本体论中介化"进程。这三个思路都是以黑格尔哲学为基础,并在与黑格尔的深度对话中建构发展起来的。
简介:从哲学观上看,文化是哲学的背景,哲学是文化的核心和灵魂。人文的思想文化是属于特定民族的。文化的民族性决定了哲学的民族性。因此,西方环境哲学仅仅是属于西方民族的“西方环境哲学”,而不是普适于所有民族的“一般环境哲学”。西方学者所创造的环境哲学理论是在西方的文化背景下生成并按照西方哲学的思维逻辑构造起来的,因而这种环境哲学和环境伦理学存在着先天的理论缺陷和困境:无论是“人类中心主义”还是“自然中心主义”,都是对人与自然的统一关系的否定。自然中心主义与人类中心主义争论的理论实质,就是要在自然与人之间作出选择:“到底应该用人去消解自然呢,还是用自然去消解人?”由于二者都以消灭对方为基本的价值指向,因而我们从西方传统形而上学内部找不到使这两个“中心论”得到和解的任何可能的途径。西方的环境伦理学仍然在西方主客二分的架构下,按照西方传统伦理学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去解释人与自然之间的伦理问题,也必然陷入理论困境而不能自拔。在中国传统文化和传统哲学中不存在“人与自然”之间的“二分法”,而是采用“天、地、人”的三分法,通过“道”去解释“天、地、人”的关系。中国哲学坚持“德”与“道”的统一性,用“道”解释“德”:“道”是“体”,而“德”就是按照“道”去行“人之事”。“德”,不是由外部强加给个人的伦理规范,而是一种通过对“道”的“体悟”而达到“觉”的一种“境界”(觉悟),这种“德”就是“道德”。西方环境哲学要想消除它所遇到的理论困境,就需要从不同于西方文化背景的中国的文化和哲学中去寻找新的理论资源。中国的传统文化和传统哲学是环境哲学的“故乡”,它对于当代西方的环境哲学�
简介:在《类推与"事物本质"》等学术著作中,考夫曼提出了类型学说。这一学说的贡献在于提出了类型思维这一新的法律适用思路。然而,类型学说也存在理论误区,这主要表现在:它忽视了立法过程中规范类型建构的主体性与司法过程中规范类型确认的语言习惯性。这一理论误区导致考夫曼所提出的类型思维由于无视立法意图与语言习惯的约束而无法成为妥当的法律适用思路。类型学说之所以会陷入这一理论误区,根源于对哲学诠释学的误用。考夫曼从哲学诠释学的视角谈论法律现实化过程立法与司法在结构上的一致性,而事实上,哲学诠释学并不能为这一观点背书。类型学说的失败给我们的启示是:类型思维如果要成为一种真正有用的法律适用思路,必须做到:(1)摆脱哲学诠释学的泥潭;(2)重视语言惯例与立法意图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