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非法拘禁他人,我国刑法规定是一种犯罪行为,要追究刑事责任,但目前越来越多的债权人采用这种手段以达到索债的目的,使近年以来非法拘禁案件急骤增多,并带来了一系列社会治安问题。为加强对此类案件的查处工作,笔者现通过对宁波市两年来发生的155起非法拘禁案件的调查分析,试对此类案件的表现形式、存在的问题及处置对策作一粗浅探讨。一、非法拘禁案件的表现形式当前,以经济纠纷为主引发的非法拘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强行带离,秘密关押。这是一种绑架人质型的非法拘禁手段,较为常见。即对被拘禁人进行突袭,乘被拘禁人不备强行转移异地秘密看管,同时告知被拘禁人家属限时在什么地方什么时候付款,对拘禁人是谁和被拘禁人关押的具体地点一概不提。如公安机关前来解救,则将被拘禁人多次转移,并几经变换交款地点。
简介:案件线索的枯竭是当前制约反贪查案工作的主要因素之一,而且绝大多数检察院都有类似的情况,面对这个老大难的问题,反贪部门一般会把力量下在如何拓展案件线索的来源上,而忽略了如何有效地利用我们手中已有的案件线索来深挖犯罪。实践中我们应该在大力拓展新案源的同时,对原有线索再翻陈年旧账,采取更换侦查人员重新查处的方法。充分挖掘现有线索的潜力,把旧线索的潜力挤净挖透,力争使每件有价值的线索都能成案。换人查处一方面可以防止发生干警徇私枉法、压案不查的现象,另一方面不同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往往会导致不同的结果,能够发挥多人的智慧,集思广益,拓展思路,最大限度地提高每一个线索的开发利用价值。为此,笔者拟就结合实践谈谈案件线索换人查处中的一些问题。
简介: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玩忽职守罪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越来越大的经济损失和人身伤亡。如何加强同玩忽职守罪的斗争,已成为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际部门共同关注的一个突出问题。本文作者分析了玩忽职守罪的新特点,指出了长期以来存在于人们头脑中的忽视玩忽职守罪的种种错误观念,并着重阐述了自己对这类犯罪的主体范围和主观要件理解。作者指出:国家工作人员作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指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队、国营企业事业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二是指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对于玩忽职守罪的主观要件,作者认为,本罪在主观上一般表现为过失,但在特定的情况下也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