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企业公司化,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措施,也是我国企业制度与国际企业制度接轨的不可缺少的步骤。公司在我国出现是20世纪90年代初期的事情,我国第一部公司法是于1993年12月29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在公司制度建立和公司出现之前,当然不存在虚报公司注册资本的犯罪,因此,79年刑法没有也不可能规定虚报注册公司资本的犯罪。随着公司制度的建立,公司的出现也日益增多,虚报公司注册资本,严重扰乱经济秩序的行为也随之产生。为了维护公司制度,保障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该决定第1条将虚报公司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简介:国家规定企业登记开平,必须具备一定数额的法定注册资本,并需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验证。任何企业在经营期内,投资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抽回其注册资本。但现实中不少企业登记注册资本弄虚作假和抽逃资金情况相当严重,正待整顿。注册资本登记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I.委托领照。有些企业根本无资本金投入,但只要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按注册资本总额向中介机构支付手续费(或称利息),就可以拿到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2.造假骗照。有些企业造假帐,编造假凭证,用其他应收款、预付款、投资款等人帐,虚列实收资本科目;有的用虚开发票,充当实物投资,冒充注册资本已全部到位,骗取中介机构出具
简介:注册资本是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企业实有资本,是企业取得法人资格和相应民事权利能力的条件,它反映的是企业的经济实力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注册资本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方面:首先,注册资本是企业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物质基础;其次,注册资本是企业在经济交往中取得商业信用的物质保障。为严格注册资本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均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但是注册资本不实的现象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申请人采取虚报、谎报注册资本的方法骗取登记,另一些申请人则在企业成立后抽逃出资。这些行为使得企业的实有资本与其注册资本严重不符,从而引发了一系列的经济纠纷,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基于注册资本不实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根据导致注册资本不实的原因合理确定法律责任的承担者和承担方式就显得尤为必要。
简介: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是我国公司管理制度的根本性改革之一,这不仅是治理手段的变化,更是理念的变化。以注册资本金为例,对于各类企业要求注册资本金,将注册资本与注册写字楼、与增值税发票等挂钩,实行繁杂的年检制度,除了增加企业的运作成本之外,好处微乎其微。这导致的结果是中国不可能出现在车库中创业的乔布斯,在大学宿舍中创业的扎克伯格。我们非常势利地引入成功人士,而对本土创业者不屑一顾。不仅如此,催生出资本金借贷行业,凭空造就出一个没有社会效率的行业,弄虚作假成为常态,一旦注册验资成本就抽回资金,搞得一些企业为注册成为弄虚造假者,带着胎毒来到世上,今后走歪路的概率大大提升。企业为自己的运营与信用负责,政府何必以设置门槛的方式为企业背书,这样的背书有损双方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