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所谓强制性规范指的是行为人在一定束缚下被迫自行调整的一种规范。尽管民法属于自治法范畴但是也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规范。民法产生初期,建构体系的强制性规范既已存在。在司法、立法和理论研究层面,我国民法强制性规范存在诸多问题。其最终可归结为民法强制性规范的概念界定、类型划分、效力确定、规范配置、司法识别及适用解释等基本问题。只有充分认识个体之于社会、市场之于政府、私法之于公法的优位性,才能切实更新立法理念,科学确定民法强制性规范的立法原则、立法模式、立法人像和立法方法。民法强制性规范能够维护形式平等,推动实质平等;保障个人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市场交易与婚姻家庭安全;确保个人生活秩序,实现社会稳定有序;提升经济与社会运行效。率。这是民法强制性规范存在的法律价值基础。
简介:摘要:汽车产业是国民经济发展重要的产业,而汽车产品的质量管理,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所以认证制度应运而生,我国政府对汽车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CCC认证),提高了汽车产品的质量,推进了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优化了汽车产业的发展环境,有力保证了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减少了人民的财产损失。本文阐述了我国现有认证制度的发展、现状和流程,介绍了国家对认证工作的相关政策。
简介:二战后美国石油进口的增加引起了国内石油商的抵制和反对,他们以维护石油进口安全为借口推动艾森豪威尔政府实施进口限制,自愿限制失败后开始实施强制性石油进口配额计划。强制性石油进口配额计划是美国战后一项石油政策的悖论,为了确保国家安全所实施的石油进口限制虽然在短时期内避免了石油供应中断的冲击,但是从它实施的长期效果来看,却大大增加了国内石油资源的消耗,促进了石油出口国的联合自强,最终削弱了美国对国际石油市场的影响力和控制力。
简介:WTO争端解决机制因其以规则导向为主的司法模式、强制管辖权和强制执行力等独特性区别于GAIT的争端解决机制,克服了长期为学者所诟病的“软弱性”,使其强制性得以确立和加强,并被认为是对传统国际法的一种突破和发展。以规则导向为主的司法模式为WTO争端解决报告实现对内国法律之影响提供了一种可能;进而,随着强制管辖权和强制执行力的确立,这种可能性上升为一种必然性,这种影响无论在力度、广度,还是深度上均强于ICJ和NAFTA。事实上,WTO争端解决报告也迫使或促使多个主权国家撤销或修改其法律法规以符合WTO义务,其对成员方内国法的影响不可谓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