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简介:摘要:新的《土地管理法》并没有从公共福利的狭隘角度出发,仍然包括了征用范围内的部分土地。通过对土地征收的分析,可以有效缓解土地利用的负外部性,实现“地理共享”的目的,这是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必要前提。从公共福利本身的发展出发,包括征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并不一定违反公共福利的内容,但符合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但是,与《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前四项规定相比,公众对开发过程的兴趣强烈程度很小,存在被滥用的危险。“防止开发中的征用风险,需要事先规划、审批、民主参与、司法审查等外部监督,并在公共产品周围,政府在开发中提供高质量的公共产品,提供物质基础,并建立议价采购。”[1]
简介:土地开发整理是在1997年4月15日下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简称中央11号文件)之后进行的,至今已有七、八个年头。土地开发整理的实施对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确保一要吃饭,二要建设,实现占补平衡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也存在不可忽视的问题,土地开发整理中的权属管理问题,搞不好会带来不安定因素,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况且在土地开发整理过程中,各地也出现过不少权属争议问题。因此,有必要对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问题进行进一步认识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