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高等教育本质是高等教育本身固有的、决定高等教育是其所是的根本属性。长期以来,在单属性本质观范式主导下人们形成了'政治本质说''经济本质说''文化本质说''学术本质说'和'教育本质说'等若干高等教育本质观。单属性视域下的高等教育本质观具有局限性,在内容上与事实不符,在逻辑上难以突破高等教育本质的'逻辑悖论'。大学性质变迁历程表明,无论是传统大学,还是现代大学,抑或多元巨型大学,'学术'与'教育'均处于高等教育的核心部分,缺一不可构成高等教育。据此,笔者构建了'学术—教育'双属性高等教育本质观。真正的高等教育必须同时具备学术属性和教育属性。
简介:仁学对于谭嗣同的哲学至关重要,既是其后期哲学的主体内容,也是其哲学的最终归宿.仁学凝聚了谭嗣同的世界观和人生观,既是救亡之路,又是启蒙之方.谭嗣同的仁学集中体现在《仁学》中,而《仁学》则是他的“以心挽劫”之作.这意味着仁学与心密切相关,通过阐发仁学之所以能够达到“以心挽劫”的目的,是因为谭嗣同在仁学建构中彰显心学意趣.在对仁的推崇和论证中,谭嗣同宣布作为“天地万物之源”的仁“故唯心,故唯识”,通过将仁与慈悲相提并论,建构了仁、心、识的三位-体;在对仁的界定和i全释中,通过将通说成是仁之“第一义”,沿着仁-通-平等的致思方向,将拯救中国的希望寄托于慈悲之心的相互感化.
简介:《民法总则》第147条虽具有完全性法条的外形,团“重大误解”一词本身为不确定概念,故含有授权补充的漏洞。适用该法条,应将评价因素具体化。法律行为已成立乃是当然的前提,误解的重大性只是必要但不充分的条件,此外,还应补充相对人对于误解的参与以及消极要件。通过类比第三入欺诈场合的立法价值判断,并参考比较法,上述要点理应吸收进入第147条的解释论。重大误解固然可以发生撤销权,有些场合变更合同更符合实际需要。考虑相对人对于误解方误解的参与因素,损害赔偿一般不是误解方赔偿相对方,而是相对方赔偿误解方;此种赔偿是对于信赖利益的赔偿。关于重大误解的解释论,应实现从二元论向一元论、从意思主义向表示主义的理论转型。
简介:共享发展既是当前党和国家施政的重要理念,也是我国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从人类政治生活的基本目标、公共权力对资源的再分配、政治系统的良性运行等方面来看,共享发展不仅是一个经济、社会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具有明显的政治属性。共享发展的政治属性决定了其具有实现政治平等、维护政治稳定、培育政治信任和建构参与式民主四大政治价值。在新时期新阶段,共享发展理念的提出充分彰显了中国共产党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和民生政治的价值取向,对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代转型和战略重构以及维护政治稳定等都具有重要意义。全面贯彻落实共享发展理念,对于实现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简介:传统的客观性法解释立场因为没有正确对待'法律解释主体是谁'与'法律解释的客观性如何'而致使解释活动遭遇系列难题。哲学层面上的存在论意义和认识论意义的客观性概念因为对主体性、意识的忽视,对客体、实在的凸显而导致了无法正确看待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性质。重构客观性概念为客观性法解释学立场的检讨提供了借鉴。以立法者原意为目标的主观论解释和以法律自身目的为目标的客观论解释以'主客二分'框架为基础,以'真假'二值为标准,通过追求外在于解释主体的客观实在、排除解释者价值判断的途径,并不能够正确描述法律解释的真实实践图景。它一方面错置了解释者、解释对象之间的地位和关系;另一方面对客观性的追求无法避免其认识上的悖论及与有效性的相协调。在承认法律解释应当融入解释者主体性作用的前提下,解释活动的客观性标准应当转化为可接受性。合意性前提与语言使用的意义界限提供了客观性保证;听众的加入和理由之间的相互证立确立了可接受性标准的有效性。从而缓和了法律解释在客观性和有效性之间的张力。
简介: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和追溯。在司法过程中贯彻罪刑法定原则涉及到法律解释的立场。有权解释在我国《立法法》和最高两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中均明确规定了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独立的生效时间,不应将其生效时间提前到与之相对法律条文的生效时间。由于有权解释具有两重性的特征,即相对于法律条文规定的从属性和自身扩大解释倾向而产生的独立性,因此针对从无到有和从旧到新两类有权解释采用不同的溯及力规定。挪用公款罪中"归个人使用"的有权解释还存在过渡性的司法解释,故不能一概采用"看两头、弃中间"的态度而忽视"中间法"存在过的事实。从无到有的司法解释是法律条文原本固有的涵义,适用从新原则;从旧到新的司法解释势必有所更新和扩张而不利于行为人,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