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实质解释论为了摆脱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嫌疑,从日本刑法学界引入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侧面”这一概念,应该说是不奏效的。因为根据日本刑法学理论,罪刑法定原则的形式侧面旨在限制司法权,实质侧面旨在限制立法权,二者各司其职,共同构成对权力的全面制约。法官不需要也不应当为了实现实质正义而进行实质解释,因为这原本就是立法者的职责。况且,一旦允许法官将处罚必要性作为刑法解释的根据,那么谁都无法确保法官不会为所欲为,这又必将离实质正义越来越远。
简介:刑法解释应当采用法规范维护说的立场。法规范维护说关注行为和伦理秩序,能在解释中紧扣条文做出严格解释并为公众提供行为标准以发挥积极的一般预防功能;同时,面对社会风险,刑法的反应需要适度提前到对行为的处置,这恰好与规范维护说的要义相契合。法益侵害说只关注结果是否侵害法益,容易使解释主体忽视对行为构造的具体阐明,从而无法为守法主体提供明确的行动指南;同时,根据结果寻找行为的回溯思维会不当扩大法律条文的用语范围,违背罪刑法定主义;另外,法益侵害说的违法判定始点迟滞,不利于防控社会风险。法益侵害说应是后法治时代奉行的立场。而我国尚处于前法治时代,必须在规范维护说的立场下培养公民的法治信仰和秩序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