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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传统的客观性法解释立场因为没有正确对待'法律解释主体是谁'与'法律解释客观性如何'而致使解释活动遭遇系列难题。哲学层面上的存在论意义和认识论意义的客观性概念因为对主体性、意识的忽视,对客体、实在的凸显而导致了无法正确看待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性质。重构客观性概念为客观性法解释学立场的检讨提供了借鉴。以立法者原意为目标的主观论解释和以法律自身目的为目标的客观解释以'主客二分'框架为基础,以'真假'二值为标准,通过追求外在于解释主体的客观实在、排除解释者价值判断的途径,并不能够正确描述法律解释的真实实践图景。它一方面错置了解释者、解释对象之间的地位和关系;另一方面对客观性的追求无法避免其认识上的悖论及与有效性的相协调。在承认法律解释应当融入解释者主体性作用的前提下,解释活动的客观性标准应当转化为可接受性。合意性前提与语言使用的意义界限提供了客观性保证;听众的加入和理由之间的相互证立确立了可接受性标准的有效性。从而缓和了法律解释客观性和有效性之间的张力。

  • 标签: 客观性 法律解释 主客二分 诠释学 可接受性 法律论证
  • 简介:<正>刑法解释的立场问题,是刑法解释的基础理论问题。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关系到对刑法解释正当性的思考。无论是根据立法原意,还是根据社会需要来解释刑法条文,在很多案件中得到的解释结论可能是相同的。但是,不同的立场对于证明解释结论正当性的方式是不同的。一、主观解释论的基本立场主观解释论认为,刑法解释的目标应是阐明刑法立法时立法者的意思,换言之,刑法解释的目标就是阐明刑法的立法原意。一切超出刑法立法原意的解释都是违法的。

  • 标签: 刑法解释 解释论 立法原意 刑法条文 司法者 解释法律
  • 简介:司法实践中,法官应该绝对忠于法律,法治原则强调法律解释客观性,以实现法律的公正与权威。然而,法官所采用的文义解释、目的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法意解释解释方法实际上根本无法达到解释客观性。法律解释的过程实际上是客观性与主观性的辩证统一,法官真正应该追求的是无限接近法律的价值内涵而不是绝对客观

  • 标签: 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方法 客观主义 主观主义
  • 简介:司法实践中,法官应该绝对忠于法律,客观解释法律,以实现法律的公正与权威。然而,法官所采用的文义解释、目的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法意解释解释方法都各有其主观因素,根本无法达到解释的绝对客观。因而,法律解释的过程实际上是客观性与主观性辩证统一的过程,法官真正应该追求的是无限接近法律的价值内涵而不是绝对客观

  • 标签: 法律解释方法 客观 主观 法官
  • 简介:近代西方法治在司法上追求法律解释客观性.客观主义的法律解释理念在西方法律文化中可谓根深蒂固.本文从法学知识论、哲学与政治基础和解释实践几个方面对这种解释传统进行了梳理、分析和评价.

  • 标签: 西方国家 客观主义 法律解释 法治思想 法律文化 法学知识
  • 简介:摘要过错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理论界的通说,过错有着丰富的内涵,而且与违法性纠缠在一起,如何判断过错在理论界争议较大,既有主张从当事人主观的角度出发,也有主张从客观理性人的标准出发,还有主张主客观结合的标准。在实践中判断过错更是困难。本文在界定过错的前提下,从价值判断的方法阐述了客观过错理论的必要性及其合理性,认为应该建立具体的客观过错标准。

  • 标签: 客观过错 价值理论 违法性
  • 简介:从法解释学的角度来看,在我国,检察官客观义务应当适用于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各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在内容上,检察官客观义务可以进一步分解为“真实性义务”和“公正性义务”,同时派生出被追诉人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请求作出对自己有利的必要处分的权利。而检察官违反客观义务,情节严重的,将构成犯罪并承担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将承担检察行政责任和职业伦理责任。被追诉人客观上无犯罪嫌疑,检察官违反客观义务而展开侦查和起诉的,其诉讼行为无效。被追诉人客观上有犯罪嫌疑,则检察官即使违反客观义务,其侦查、起诉行为原则上仍然有效。如果检察官对明知是有罪之人却通过隐瞒、毁灭或者伪造证据等方式为其脱罪,作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决定的,其诉讼行为无效。

  • 标签: 检察官客观义务 法律监督 真实性义务 公正性义务 诉讼行为无效
  • 简介:客观解释论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由于刑法的客观解释是语义解释和语用解释的结合,作为客观解释前提的语义解释划定了刑法文本意义的大致范围,使刑法文本意义得以明确的语用解释须遵守语用推理规则,且刑法解释有一系列制度性制约,因而客观解释不会导致刑法解释和适用的随意性,不违背公民的预测可能性,不会产生侵犯人权的结果。

  • 标签: 客观解释 罪刑法定原则 语义解释 语用解释
  • 简介:<正>前言法律解释活动始终是人类法律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事实上,任何法律在适用中都面临着解释的问题,解释是发现或利用法律的一项主要技艺。法律解释是法律得以实现的前提,抽象的法律规范只有通过解释者的解释才能变得实际有效,才能与复杂多变的现实相契合。正因为法律解释活动在法律实践中的这种重要地位,使它成为法理学所关注的一个课题,并逐渐形成专门化和独立化的学科,到了近代,更以自然科学的方法为楷模,发展出一套法律解释的方法和理论,遂为法学中的"显学"。在法律解释的领域,有关法律解释性质的争论贯穿了法律解释发展的始终。法律解释究竟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对这个问题

  • 标签: 法律解释 法律文本 客观性 主体间性 解释者 法律意义
  • 简介:摘要:无论何种形式的法律解释,在解释过程中,解释者通常都面临着持有客观主义取向还是主观主义取向的抉择,客观主义取向需要假定解释内容的客观性已存在于成文法内,仅仅进行发现和提取的操作即可;主观主义,则是假定成文法的含义处于未定状态,需要对其进行去明晰和释义。这两种不同的解释取向存在于法治理论之内,对其发展的影响是有极大不同的。因为以整个法律解释的主客观性来研究其对法治发展的影响对现阶段的笔者来说不具有可行性,所以本文仅以法律解释中的司法解释的特征与其主客观性为个例,来研究其对法治发展的意义。

  • 标签: 法律解释 司法解释 主客观主义 法治发展
  • 简介:"历史解释"素养是历史学科核心素养之一,那何谓"历史解释"素养?叶小兵认为:"历史解释是指以史料为依据,以历史理解为基础,对历史事物进行理性分析和客观评判的能力。"[1]在叶教授对此的定义中首先强调了以史料为依据,这也就说明了史料对于"历史解释"的重要性。庞卓恒曾说"历史叙述者不可能直接接触已经过去了的活生生的历史,他所能接触到的直接研究对象不是客观历史本身,而是已经逝去了的客观历史的残留物。”

  • 标签: 历史解释 历史叙述 庞卓恒 客观评判 学科核心 历史理解
  • 简介:大学文化研究从容观主义向解释主义范式与方法的转移,对于大学文化研究者和大学管理者具有重大的启示意义.结合马林诺斯基的文化静态论、文化动态论,以及我国学者对高校社会作用的描述的“适应说”与“引领说”,大学文化在社会文化大环境包围之下,应当发挥其主观能动性,有所为有所不为,创造性应对社会文化带来的机遇与挑战.管理者还应当高度重视倾听广大师生的心声,凝聚共识,尊重差异,共同建构开放、包容、多元、和谐的大学文化.

  • 标签: 大学文化 客观主义 解释主义 范式与方法
  • 简介:<正>引论大陆法系学说上关于法律解释的目的存在主观说与客观说两种对立的观点。主观说认为法律解释的目的在于探求立法者主观的历史意思;客观说则认为其目的在于发现寓存于法律、合于其理念之规范意旨。两者的分歧,体现了对司法者职能的不同认识和价值观上的冲突:司法者是应恪守

  • 标签: 内部人 股票选择 内幕信息 实证标准 短线交易 可能性
  • 简介:迈克尔·舒登森关于信息模式和故事模式的分析突破了新闻史研究的传统框架和方法,但也凸显了两者之间的差异,弱化了两者之间共同性的说明.本文在说明两种模式差异的同时着重阐释了两种模式在作为公共机构、对事实和精确性的追求以及一定程度上都具有煽情主义风格等方面存在的共同点,特别说明了两种模式背后的“天真经验主义”知识观.

  • 标签: 信息模式 故事模式 客观性 知识观
  • 简介:<正>一、从李杏英案看思维差异:在思考法条之前先要思考事实许多年前著名的李杏英诉上海大润发超市存包损害赔偿案中最核心的一个争点是:双方当事人就使用自助寄存柜形成的是保管合同关系,还是借用合同关系。①法院最终认定两点:1.双方当事人就使用自助寄存柜形成的不是保管合同关系,而是借用合同关系;2.李杏英既不能证明其确曾将所称钱款放入自助寄存柜内,也不能证明其所称物品的遗失是自助寄存柜本身存在的质量问题造成的,更不能证明其所称物品的遗失是大润发超市在提供寄存服务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所造成。因此,李杏英要求大润发超市和被告大润发公司承担其所称物品遗失的赔偿责任,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难以支持。

  • 标签: 借用合同 大润发超市 过失行为 事实根据 损害赔偿 债务承担
  • 简介:客观归责理论对于犯罪论体系的构建意义重大。从它与因果关系的关系来讲,是归因判断与归责判断的结合,在这个基础上,可以重新定位条件理论的内涵。客观归责在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理应属于构成要件该当性的讨论范围,并且是实质的客观构成要件。客观归责理论虽然对客观构成要件与主观构成要件的关系造成冲击,但并未改变主观构成要件对客观构成要件的方向指引以及客观构成要件作为主观构成要件的事实基础这样一个基本的关系定位。另外,客观归责理论的内部构造及检视规则仍然需要再检讨,以裨于客观归责理论的合理化。讨论客观归责理论最大的价值应当是给犯罪论体系的选择与引荐提供一个理论依据。

  • 标签: 客观归责 因果关系 条件理论 客观故意
  • 简介:因果关系的判断,是刑法学上的难题之一。大陆法系多以“相当因果关系说”作为因果关系的判断基础。德国自1970年代开始,出现“客观归责理论”,在学说与实务上渐渐受到重视。运用客观归责理论来处理因果关系,得到的结论与运用相当因果关系说相差无几,但是对于少部分的案例,处理结果可能不同。客观归责理论有三个思考层次:第一,以“是否制造法所不许的危险”为判断的起点,如果行为的危险性是受到容许的,即使有死伤的结果,这个结果一概与行为无关;第二,继续追问,危险行为是否与结果的发生有常态上的关联性;第三,针对很少部分的案例,还要再追问,危险行为所引致的结果,是否在“构成要件的效力范畴内”。

  • 标签: 客观归责理论 相当因果关系说 累加的因果关系 条件说 反常的因果历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