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刑法修正案(八)》是我国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政策调整、法治进步等多方面需要而进行的规模最大也是最为重要的一次刑法修正。此次刑法修正背蒂深刻、特点鲜明、亮点纷呈,是我国刑法向人道化、科学化、民主化方向迈出的重要一步。不过,此次刑法修正在取消死刑的范围、老年人犯罪从宽、特别减轻处罚权、危险驾驶入罪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惩治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缺憾,有待进一步完善。
简介:刑法治理理念与压制理念之间存在着根本的分野。《刑法修正案(八)》在诸多方面体现了刑法治理理念,而且其颁行标志着在我国刑事法治发展中应当确立刑法治理理念。对刑法治理理念应在刑事一体化思想指导下,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刑法客观主义立场、刑事和解、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以及社会矫正制度等方面予以具体展开。
简介:近几年来刑法修正案不断颁布,对原刑法的修改范围不断扩大,其中所牵涉出来的问题也引起了学界和实务界人士的争论,修正案中条款的解释性或创设性问题就是其中之一。对此,有必要对修正案中分则条款的性质进行区分,并据性质不同区分适用,以期对司法秩序的维护和实质公平的实现有所裨益。
简介:《刑法修正案(八)》对累犯制度作了较大的修改,规定了未满十八周岁的人不构成累犯,扩大了特殊累犯的成立范围,对判处死缓的累犯限制减刑,这一修改集中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体现了与国际社会刑事立法的接轨,刑法立法应适度限定特殊累犯的成立范围,排除老年人构成累犯,将毒品犯罪纳入特别累犯的范围,增设单位累犯制度。
简介:在《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之前,对非法买卖人体器官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加以认定,可以说是在法律未对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犯罪加以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司法机关所采取的权宜之计。《刑法修正案(八)》对人体器官犯罪的规制,有助于从根本上惩治人体器官犯罪,强化刑法对民生的保护。《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所规定的人体器官犯罪涵盖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和盗窃、侮辱尸体罪等四种犯罪。作为人体器官犯罪的对象,人体器官既包括活体器官,也涵盖尸体器官,但不包括同属人体材料的人体组织和人体细胞。在"摘取未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的场合,只有在行为人明知被害人未满18周岁的情况下才能认定故意的成立。《刑法修正案(八)》未将单位规定为人体器官犯罪的主体,且在对精神病人人体器官的特殊保护方面处于缺位状态,这实属立法缺憾。
简介:摘要随着近几年我国改革开放的步伐不断加快,市场经济不断完善,机动车驶入了千家万户,而随之而来的是交通事故频发,这其中以酒后驾车最为严重。在全国人民的关注之下,《刑法修正案(八)》把酒驾列入了刑法处罚的范围,但是我们也应该清楚的认识到治理酒驾光靠法律的规制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执法部大众媒体及人民群众的共同努力,多管齐下,综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