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假借,位列“六书”,自清代以来一直是学者们争论的焦点。主要分为两派:一派以休宁戴氏为代表,认为“假借”为用字之法;另一派,以高邮王氏为代表,认为“假借”为造字之法。假借是依语音之同而借文字中已有的同音字字形来为新出现的语词造出新字的方法,在甲骨时代已大量出现。这一造字法的出现解决了早期汉字使用象形类字无法表达抽象概念的局限,促成了汉字体系的完善,也为后来形声字的出现奠定了基础。但后世对假借之法使用过滥,使文字不堪负荷,大量的语义共一字形也给交流带来极大不便,故通过为其加义符造形声字的方法分流其不同义项,假借之法也慢慢退出历史舞台。“通假”是一个经常被与“假借”相混的概念,但它只是一种用字之法,与假借有本质的不同。
简介:<正>假借是汉字发展的一条重要途径。唐兰曾经指出:“‘分化’、‘引申’、‘假借’,是文字史上三条大路。‘分化’是属于形体的,‘引申’是属于意义的,‘假借’大都是属于声音的,不过也有借形体的。”从大量例证来看,假借不是孤立的、静止的,它除了随着语言文字的演变而不断发展以外,还与“分化”、“引申”两种发展方式有着密切的联系,对汉字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关于假借,许慎在《说文·叙》中下的定义是:“假借者,本无其字,依声托事。”这只是假借中的一种,这种假借又称为“造字的假借”或“六书的假借”。还有一种是“本有其字,依声托事”的假借。这种假借称为“用字的假借”或“通假”。为了叙述的方便,这里称前者为甲型假借,后者为乙型假借。本文试图探讨一下假借的演变情况以及这种演变与汉字发展的关系。
简介:<正>一、基本案情被告人罗某某和被害人杨某某均为同性恋。2010年10月4日10时许,被告人罗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相约在石景山区老山公园见面并发生了性关系,期间被告人罗某某拿出手机假装进行了拍摄。2010年10月5日,被告人罗某某在北京市海淀区泽丰苑小区门口,以将拍摄的被害人杨某某的性爱录像上传至网上为由,向被害人杨某某强行索要人民币1千元,并由被害人杨某某直接交付给被告人。2010年10月9日,被告人罗某某以手机短信的方式,再次向被害人杨某某索要人民币9千元未得逞。2010年10月10日,被告人罗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二、分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