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1997年我国外贸进出口总额达3251亿美元,经外经贸部批准的有资格从事海上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以下简称货代企业)达1400多家。进出口货物绝大部分以海上运输方式进行(根据我国海商法对多式联运的特别规定,本文把含有海运方式的多式联运视为海上运输),且货代企业营业收入中又以海上货运代理业务所占的比重为最大。目前我国对海上货运代理业尚缺乏健全的法律规范,在海上货运代理的地位、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包括责任限制、除外责任)等方面亟待有明确的规定。本文根据海上货物运输代理合同纠纷的特点,提出在处理这类纠纷时经常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供同行在处理海上货物运输代理合同纠纷时参考。一、托运
简介:工程建设监理是一个由多学科、多专业构成的技术密集智能型组织,作为一种先进的工程管理模式引入我国它在城市建设和工程建设实施建设监理制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自1988年建设部印发的《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以来,监理行业历经了20多年的创新与发展,已经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工程管理制度,对提高我国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有着重要的作用。近年来,我国建设工程监理行业朝着专业化、规范化、现代化的方向稳步发展,建设工程监理行业从业人员队伍不断发展壮大,营业收入稳步增长。据有关报道2016年度我国建设工程监理行业营业收入达2695.59亿元。
简介:<正>在错综复杂的经济审判工作中,正确确定案件的性质,关系到审理的方向,也是决定审结案件质量关键的一环。近几年来,在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对有些案件是认定为技术合同纠纷还是认定为经济合同纠纷,引起了不少的争议,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例如,把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到的技术载体误认为是购销合同纠纷中的一般商品;把技术开发合同中的技术载体,误认为是加工承揽合同中的样品;把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的知识传授、帮助解决特定的技术问题误认为是劳务合同纠纷中的一般劳务等。最后造成对案件定性错误、适用法律不准、实体处理不当。对一些综合性的合同纠纷案件,哪些内容是属于技术合同性质,哪些属于经济合同性质,哪些合同性质在案件中起决定性作
简介: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近年来以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为由的案件逐渐增加。但在司法实践中针对涉案请求权和储蓄合同性质认定等问题,一直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形。究其原因,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缺少关于储蓄存款合同性质认定的相关条款,进而导致各级法院法官在认定储蓄合同性质时难以统一,这种分歧与理论上的混乱有着直接的关系。解决同案不同判的问题,仅依靠指导性案例远远不够,更需要从立法层面对储蓄存款合同的性质进行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