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交通事故处理中,时常发现一些肇事者考虑到被害人的医疗费用、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及怕与被害人纠缠不清等原因,“希望”或“放任”被害人死亡而“见死不救”,从而导致被害人死亡。这种交通肇事后肇事者既没有逃逸行为,也没有进行救助,即“见死不救”的行为如何定性,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为此,笔者拟对这种情形作一探讨。
简介:本文分析了刑法第133务关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规定的缺陷,并在分析了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提出将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分开单独立罪的构想。本文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概念进行了重新定义,并对交通肇事逃逸罪的犯罪构成进行了分析。在将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独立犯罪化,构成交通肇事选逸罪后,“逃逸致死”就成为了交通肇事逃逸罪的结果加重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