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关于个人与社群谁更优先和本质的辩论,在黑格尔那里是一个伪问题。在黑格尔的自由—权利辩证法政治哲学看来,法权—道德—伦理,以及家庭—市民社会—国家,都是人类自由本质实现的不同方式或环节。它们既不是平行的具有同等价值的罗列,也不是严格按价值或本体论优先次序的前后排列,而是共同构成人类自然、道德和理性三种根本自由本性及其具体权利获得全面实现和发展的有机整体。因此,个人与社群或个体自我与伦理共同体,实际上是个体生命中自在统一的特殊性与普遍性品格的外在实现和存在形式,属于个体自我全部内容获得整体性表现的有机构成要素。谁都不是固定静止的起点或终点,它们共同处于人类自由—权利及其社会制度的永恒运动发展中,亦即人类自由和理性精神愈益发展和成熟的历史文明进程之中。
简介:权利通常是指法律权利。法律权利是指在法律支配和保护下,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自由地去做事情和享受利益,表现为法律关系主体有权做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做出相应行为的能力,必要时还可以要求国家机关依据法律,运用强制手段实现其权益;职权则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法律在职务范围内代表国家处理事务的能力和责任,表现为拥有职权的机关或个人代表国家处理事务的范围和行动界限。虽然权利和职权都是和特定社会的法律相联系的,即都是依据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律的规定和认可,都是具体的和法定的,并且都有阶级性和国家强制性,但是,二者却有严格的区别。
简介:适用宪法的基本权利的规定保护新兴权利的问题,在国外是新兴权利保护中重要的甚至是主要的方法。在我国,新兴权利保护实践有三种确认新兴权利为基本权利的方式:通过人大常委会对宪法的解释确认新兴权利的基本权利身份和位阶;通过司法解释创制规范的方式将特定的利益纳入宪法上已经明确规定的基本权利从而赋予其基本权利的资格;司法机关在具体个案中创造性地扩大解释现有的宪法基本权利规范,在既有宪法规范文本含义内创造出涵括新兴权利的新面向新空间。如何通过对宪法基本权利条款的解释性操作或者其他方法实现宪法基本权利规范与新兴权利的衔接与涵摄,是一个动态发展且永无终结的进程,基于不同的宪法架构和宪法适用传统(包括禁忌),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之间的互动需要找到妥当的桥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