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公司社会责任理论来源于经济学的企业社会责任观,在被引入法学领域之后,才形成了公司社会责任这一概念。公司的社会责任自其产生伊始,国内外有关于它的讨论就从未间断,我国2006年起施行的新《公司法》第5条规定中,第一次引入了承担“社会责任”这一个概念,从而引起了关于公司社会责任讨论的又一轮热潮,本文仅以公司社会责任与营利性的关系为视角,浅析一下关于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正当性问题。
简介:摘 要:2013年《公司法》进行改革取消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实行资本认缴制,降低了公司注册的门槛,从而激发了广大创业者的热情。但另一方面公司注册资金认缴制度的实行,导致责任制度不完善,皮包公司增多。带给了债权人更多的风险,以往公司实缴资本是可以看见的资本,现在认缴制更多的是信用资本,就给债权人利益保护带来了挑战。然而现行的法律对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是否应当加速出资期满等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同时学者们提出了不同的学说: 否定说、折衷说和肯定说。本文将通过人民法院报指导案列分析(2018)豫0811民初963号分析在执行中追加股东加速到期的情形,从而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