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让司法有温度、法官有温情”充分发挥法院的而教育疏导功能,依托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各试点法院在实践中大胆探索符合家事审判的特别程序。试点法院积极探索家事案件心理辅导干预、家事调查、婚姻冷静期、诉前调解、案后回访等制度,力求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彻底化解矛盾纠纷家事审判一定要建设专业的法官团队,一定要加强法官法理、情理的培养,成立专业化家事审判机构和队伍是深化和巩固家事审判改革的重中之重。
简介:【摘要】“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无疑要凸显法院审判职能在整个诉讼过程中的地位,这就必然会引发与审判职能各种相关配套制度的变化,因此就要求法院应当确立审前司法审查制度,发挥好庭前会议和庭审的作用,充分发挥庭审作用和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来应对变化,从而确立法院在新型刑事诉讼制度中的审判权威。
简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源于司法实践中侦查中心主义和卷宗中心主义的盛行,从而导致审判地位式微和庭审程序虚化这一司法背景。其实质内涵包括“审判是刑事诉讼程序的中心’,“一审是整个审判体系的中心”“庭审是整个审判程序的中心”。“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理论依据表现在审判程序的控辩对抗结构、司法民主价值以及对被追诉人权利的保障。其改革进路包括:在证据制度方面,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辩护制度方面,完善律师辩护制度,扩大法律援助的适用;在侦查和审查起诉制度方面,确立司法审查机制,改革提起公诉制度;在审判制度方面,优化庭前会议制度,保障审判人员依法独立办案。
简介:摘要刑事审判监督,是指由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的授权和法定的程序,对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察、督促和制约。审判监督程序的特殊性决定了其特殊的使命,它是人民法院维护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最终的司法救济。当前,审判监督权在我国的制度设计安排中,存在不符合检察职能和刑事诉讼原则的问题和弊端。
简介:考察各国检察机关的设置,一般都属于行政机关的一部分.在西方,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不独立设置检察机关,而是将其附设于法院系统内或司法行政部门内.英美法系国家的检察机关一般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就检察权的性质而言,它与司法权有着根本的对立,实际只是行政权的一部分.与司法权的被动性不同,检察权是主动性权力,检察机关如果不主动地行使检察权去侦查、控诉违法犯罪行为就是失职;与司法权的中立性不同,检察机关行使权力是以国家的名义出现的,它是站在国家的立场上行使权力的;与司法权的判断性不同,检察权具有命令执行性,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检察机关与其组成人员之间均是命令与服从的关系;与司法权的终极性不同,检察权属于一般性权力,应接受司法权的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