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2005年我国修订后的《证券法》第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公开发行证券的三种方式,本文针对其第二种即“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公开发行进行具体分析,重点解读“特定对象”和“累计”两个关键性要素的内涵及相关问题,以期找到适应我国实际需要的实现方式。【关键词】公开发行特定对象累计一、提出问题(一)我国证券法对特定对象的公开发行的规定为弥补1998年《证券法》未界定公开发行的缺陷,05年修订后的《证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①该款规定较修订前增加了对“公开发行”的内容界定,具体规定了构成我国证券公开发行的三种情况。
简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准则。
简介:为适应非公企业快速发展的新形势,构建非公企业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非公企业健康发展,2004年以来,张家港市开展了争创非公企业民主管理示范单位活动,使非公企业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实现了三个转变:一是变评选先进为主动争创,从“要我公开”转变为“我要公开”;二是变工会独家推进为企业整体争创,从民管、企管“两分离”转变为“两统一”;三是变事后总结为事前规范,从“寻找典型”转变为“培育典型”。通过争创非公企业民主管理示范单位活动,全市303家百人以上非公企业中有282家单独建立了职代会制度,占93%;近170家创建示范单位的非公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