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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裁判要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欺诈行为的认定,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关于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即应包含欺诈故意、欺诈行为、使被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使被欺诈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做出不真实意思表示4个层面的内容,若消费者未因经营者的虚假告知或刻意隐瞒而做出不真实意思表示的,不应认定为消费欺诈。

  • 标签: 欺诈行为 构成要件 经营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真实意思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
  • 简介:添加回收、过期、霉变等非食品原料,需根据添加对象是否有毒、有害,选择适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滥用食品添加剂,因添加的不是非食品原料,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但所生产的食品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需根据所生产食品的属性选择适用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添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不明知的不构罪,明知的应结合所生产食品的属性,选择适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标签: 食品 非法添加 食品添加剂 刑事责任
  • 简介:在网站与电商平台上批量恶意注册账号,是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预备行为,但因互联网时空的阻隔,难以认定意思联络,无法按照共同犯罪处理。批量恶意注册,妨害了网站和电商的业务,但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妨害业务罪。在信息时代,应当对破坏生产经营罪进行客观和扩张解释:破坏不等于毁坏,妨害也是一种破坏;生产经营不仅包括生产活动,还包括组织管理活动,生产经营可以包括业务。因此,破坏生产经营罪可以包容妨害业务罪,进而打击恶意注册行为

  • 标签: 破坏生产经营罪 恶意注册 妨害业务行为
  • 简介:在刑法第3条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的情况下,必须对第225条第4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进行合理解释,这样,既能明确法条的含义以便司法适用,又能限制口袋罪的范围以保障人权。非法经营罪的本质特征是违反国家有关许可经营的规定,不具有法定资格而非法从事某种经营活动或者滥用经营资格的经营行为。因此,销售盗版音像制品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18条和第225条之间不存在法条竞合关系。

  • 标签: 罪刑法定原则 非法经营罪 销售盗版音像制品 法条竞合
  • 简介:1999年4月始,江苏龙山和和鳗业制品营销有限公司(下称营销公司)董事长田建邦,为了销售鳗精、鳗钙、水中参等系列产品,推出1套名为“滚动倍增”的营销方案:应聘者交纳300元即可成为该公司业务员,第一个月为试用期,工资200元,从第二个月起,每月推销1份产品并消费1份产品,则可享受逐月加薪200元的待遇,运行周期1年,1年后重新应聘。按此方案,应聘者1年内交300元,再推销23份产品,可得10636元现金。该方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收人远小于支出

  • 标签: 推销 产品 收人 公司业务 加薪 鳗业
  • 简介:司法机关将内容违法之非法出版物经营行为依照非法经营罪处罚的主要依据在于最高院公布实施的司法解释,忽视了非法经营罪的法益和内容违法之非法出版行为行为性质,缺乏合理性。非法经营罪的成立以侵害市场准入秩序为前提,而内容违法之非法出版物经营行为所侵害的是社会管理秩序,而非市场经营秩序。应以法益侵害为视角,区分出版程序违法和出版内容违法,将单纯内容违法与内容程序同时违法之非法出版物经营行为排除出非法经营罪的规制范围。

  • 标签: 非法经营罪 法益 非法出版物
  • 简介:所谓领导,是相对群众而言的,“领”就是带领群众,“导”就是引导群众,离开群众,就无所谓领导。陈云同志曾经指出:“领导艺术在于了解群众的心理”。

  • 标签: 经营事业 人心 领导艺术 群众 “导”
  • 简介:外汇按金交易违反的规定不属于非法经营罪中“违反国家规定”的范围,且其中的中介行为不属于非法经营行为,而只是一种帮助行为.这种帮助行为依据刑法规定和共犯从属性认定其是犯罪存在阻碍,其本身属性及刑法谦抑性决定了刑法对外汇按金交易中介行为介入没有必要.

  • 标签: 外汇按金交易 中介行为 非法经营罪
  • 简介:<正>有幸先睹吴肇鸿同志的新著《发展之道、经营之道、为人之道》,打破了近年来不再为同行知己写序、写书评的自律,耐不住拿起笔来,一吐为快。"发展是硬道理",已经深入人心。但如何发展,却道有不同。本书这篇的副标题是"学习张家港精神札记",颇有特色。我是赞成见贤思齐的。然而怎样学?要有番讲究。大家学张家港,要学其精神,不仅学其现象;要学其精华,不要学其皮毛;还要学其成功,不要学其个别不够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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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改革开放以来,武夷山市实施旅游兴县的发展战略,获得了“首批优秀旅游城市”等一批品牌称号,特别是“双世遗”申报成功,使武夷山从一个偏僻的山区小县,变为著名的旅游区,旅游经济不断壮大。广大党员干部在其中实践“三个代表”,始终把发展生产力放在首位;不断挖掘武夷传统的特色文化,进行先进文化的宣传教育;市委、市政府坚持把人民的利益举过头顶,我们有一个朴素的认识.实践“三个代表”的具体行动就是搞好武夷山的品牌经营,为武夷山人民造福。

  • 标签: 实践“三个代表” 人民 党员干部 市委 发展生产力 先进文化
  • 简介:法官自由裁量权往往会屈从于地方权力的要求,司法实践一直有扩张适用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的冲动,加之法官素质的区域差异,还未形成理念一致的法律共同体,会加剧同案不同判的司法割据状态,有违公平正义。所以,希翼通过法官解释限制非法经营罪的路径不可取。以城市违法建设出售行为为例,深度解读历年相关司法解释,总结并尊重司法解释在长期演进历程中形成的审慎传统,不允许法官解释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统一交由司法解释做出解释,有利于司法统一和司法独立。

  • 标签: 非法经营罪 兜底条款 司法解释 法官解释
  • 简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不能成为反对经营者限制消费者自带消费品入场消费的充足理由;市场竞争的制约和竞争法的规制也不能证明经营者限制消费者自带消费品入场消费的正当性。由于经营者限制消费者自带消费品入场消费行为的复杂性,不宜通过立法方式一律禁止。但行业规范作出经营者可以限制消费者自带消费品入场消费的规定也是不合适的。经营者通常是以格式条款的形式限制消费者自带消费品入场消费,对这种限制行为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必须根据法律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 标签: 选择权 公平交易权 格式条款
  • 简介:我的发小玲子,夫妻俩因工作变动从老家的县城搬来省城,正在寻找合适的房子。我们一干同学好友都给他们支招:你们应该寻找市中心位置的新型社区,要家具家电齐全,可以领包入住的那种,省去了很多布置房子的繁琐。但玲子夫妻俩却不以为然,最终寻了一处远离市中心,但附近有公园、超市的一个老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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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快乐也需要经营。人的一生中,快乐和烦恼总是如影随形。有人说:“快乐是人生最高贵的精神财富,只要用心经营,就会获得超常的自尊、自信,就会拥有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力量源泉。”“大千世界,有的人烦恼一生,有的人快乐一生,区别就在于是否善于经营快乐。”

  • 标签: 快乐 经营 精神财富 力量源泉 烦恼
  • 简介:央视经济频道近日报道,在北京寸土寸金的王府井步行街有一位修钢笔的老人,他有一间拥有产权的铺面,但生意惨淡,每月收入仅有2000多元。有人劝他,你把铺面出租了,每月租金就有5000多元,自己还省心省力,为什么非要自己经营呢?老人说,我也不是傻子,这一点明白账我能不知道吗?可我如今干的事,不仅是经营生意,也是在经营我自己。

  • 标签: 经营 经济频道 步行街 王府井 老人 生意
  • 简介:到常州考察学习型企业归来,感受颇深。常州富商车建新说,我非常欢迎大家到红星美凯龙公司来,不是向大家介绍家具产品,而是向大家“贩卖”学习。每介绍一次学习,我都感到是红星美誉度的提升。

  • 标签: 车建新 企业文化 人才开发 企业管理
  • 简介:作为一个系统工程,经营城市不仅仅包括土地、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公用设施等有形资产的配置和盘活,还应包括城市魅力、城市形象、城市精神、城市的竞争力等无形资产的潜在价值的提升.因此,要转变对文化属性的认识,以市场化方式经营文化;要积极培养文化市场,探索市场化运作的新路子;要运用经济手段兴建文化设施,开展文化活动;要因地制宜,注意文化经营的模式选择.

  • 标签: 城市文化 文化基础设施 历史文化 文化市场 管理体制
  • 简介:(一)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共同发展,是对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丰富和发展。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改革取得的重大历史性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适合我国国情,适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业生产特点,

  • 标签: 农业生产特点 家庭经营 集体经营 合作经营 企业经营 经营方式创新
  • 简介:近来,经常从传媒看到、听到这么种说法,在医院里,患者接受医护人员的治疗与照料,与在商场、饭店,人们接受服务人员的服务是等同的,医疗行为即为消费行为。病人就医把自已看作消费者,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损害赔偿,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医疗行为是否应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值得探讨、商榷。一、医疗行为以治疗为目的,消费行为以消费为目的医疗行为指有关疾病的诊断治疗、疾病的预防、畸形的矫正、助产堕胎及各种基于治疗目的及增进医学技术的实验行为.凡以治疗、矫正,或预防人体疾病、伤害、残缺或保健目的,所为之诊察及治疗,或基于诊察,诊断结果而以治

  • 标签: 医疗行为 消费行为 法律关系 归责原则
  • 简介:<正>一、区分宪政行为与行政行为的必要性本人始终认为,作为法律部门的宪法和行政法是两个不同的部门法,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是法典、是各部门法的根本渊源。这在大陆法系国家,应该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它们在设置行政法院、建立行政诉讼机制的同时,几乎都设置了宪法法院(或者宪法保障机构),建立了宪政诉讼机制。法国著名公法学家狄骥也明确指出,公法有三个部门,即宪法、行政法和诉讼法。他说,公法的第一个部门是宪法,"所包括的规则决定统治者的活动范围,统治者各种势力的代表方式,以及他们代理人的地位,他们

  • 标签: 抽象行政行为 宪政权 行政法院 参与行为 利益关系 诉讼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