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在经济领域,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往往通过合同的形式来表现。经济合同成立后能否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能否受到法律的保护,这便涉及到合同的生效问题。判断一项合同是否生效主要依三个要件进行考察:当事人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其中“当事人具有缔约能力”,“不违反法律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都容易判断,唯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的认定在实践中有较大难度。当今各国,对意思表示多采用外观主义。外观主义认为当行为的内在意思与外部的表示不一致时,以行为的外部表示为准。因为行为人的内心意识纯粹是行为人主观上的原因,并不为外人所知,为防止行为人随意撤销意思表示,当然应以行为人的外部表示为准,
简介:本文对德国目前意思表示构成要件理论进行了全面的综述。并在此基础上,抛弃了传统意思表示理论中行为意思、表示意思和效果意思三分的意思表示内部构成要件。分别在能力上的要件、意图上的要件和实质的条件三个方面对意思表示内部构成要件进行了论述。在能力上的要件方面,认为行为意思这个概念并非适当的规范性标准;对于意思表示的归责,重要的并非是否存在行为意思,而是自由形成意思的能力。在意图上的要件方面,认为表示意识并非恰当的术语,沟通意思和参与意思才是意思表示的在意图上的构成要件。在实质的条件方面,认为不应把实质的决定自由一般性地作为意思表示的生效条件。最后认为意思表示应被理解为效力表示,即“应如此发生效力”的表示。
简介:摘要:意思表示解释是通过解释和来判定一个表意符号是否构成意思表示。对于意思表示解释的规则有角度和方法,通过综合各个因素,一项表意符号究竟是否涉及权利义务关系且包含约束意义,需要结合个案相关因素予以判断。约束意义的认定尤为如此。方能符合当代民法发展的价值取向,充分保障私法自治。
简介:<正>真实是新闻的生命。围绕新闻的真实性问题,新闻界曾展开过多次讨论,但对新闻的宏观真实问题至今仍有争论。本人认为新闻的宏观真实问题不仅客观存在,而且是记者、编辑在工作中必须具有的政治意识,这种意识对记者、编辑能否很好地完成本职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新闻的宏观真实是客观存在1979年初,我国以真理标准的讨论为主要内容,开展了伟大的思想解放运动。但是当时的一些外国记者,集中报道了两件事,一是“西单墙”上的大字报,尤其突出关于批评毛泽东同志的内容;二是青年人穿喇叭裤。我们不能说这些事实不存在,但是对这场影响深远的思想解放运动的全貌来说,这毕竟只是片面的情况和枝节问题。他们的报道恰恰歪曲了当时中国的真实情况,使国外读者产生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