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销售盗版音像制品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在线阅读 下载PDF 导出详情
摘要 在刑法第3条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的情况下,必须对第225条第4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进行合理解释,这样,既能明确法条的含义以便司法适用,又能限制口袋罪的范围以保障人权。非法经营罪的本质特征是违反国家有关许可经营的规定,不具有法定资格而非法从事某种经营活动或者滥用经营资格的经营行为。因此,销售盗版音像制品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18条和第225条之间不存在法条竞合关系。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10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 相关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