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以往生命教育文献中有较多关于课堂教学方法和过程的讨论,相关的课程实践也在陆续展开。但也有研究者指出,生命教育尚缺乏基于实证的评估检验,仍需突显课堂教学的核心过程和关键成效。然而,生命教育内容本身的操作化界定困难,缺乏多元的实证评估方法,这给课堂教学评估带来了挑战。鉴于此,本研究以针对上海本地初中生的系列生命教育课程——"生命教育及生涯规划政策研究、培训及实践先导计划"为例,探讨在生命教育课堂教学评估中可行的评估内容和方法,包括教学过程评估(教学方法、教师带领、学生参与、课堂整体评价)和课堂成效评估(学生认知成长和情绪体验),并报告评估结果,希望为未来生命教育的课堂教学实证评估提供借鉴。
简介:员对雇主负有忠实义务,是劳动关系的内在要求,在此义务引导下,雇员应与雇主利益保持一致,由此形成言论‘‘不为、应为与可为”的三重边界:不为”系雇员行言受有的直接约束,表现为保密义务和不损雇主利益之言论义务,对前者须重点考察义务性质、约定、适用范围及客体,对后者则应结合侵权四要件厘清雇主利益内涵、类型化雇员不当言论、分析因言受损间的关系及雇员主观过错;应为”指雇员在雇主利益面临妨害时负有的告知义务,是对雇员言论的变相限制和更高要求,应予严格限缩适用;可为”系雇主私益与公共利益抵触时雇员公益告发的权利,其属不为的合理例外,须与应为明确区分,且在满足三项要件后方能适格。雇员言论不忠须承担相应责任,具体责任形式应以惩戒相当为原则、综合考量多种因素确定。
简介:学界有多种理论可以证明我国《宪法》第53条规定的守法义务,以奥斯丁为代表的法律制裁论是其中之一,也是被使用得最为频繁的理论。奥斯丁通过把制裁嵌入法律规则的途径来说明法律的性质,进而解释公民负有守法义务的原因即避免恶。这种对守法义务的解释逻辑不仅面临情境情形的困境,而且把实现欲望作为目的,加上采取手段与目的的论证方法,在解释守法义务时会导致逻辑漏洞。更严重的问题是,法律制裁论只有将强内在理由论修复为弱内在理由论才能成功解释守法义务。以法律制裁论解释守法义务还受制于“避免恶”的预设、“避免恶”是高阶欲望、欲望的排序难题、守法理性所内含的具有规范性的预设目的与手段的关系依赖于人的正确认识等诸多限度。